地接社擅自改行程 游客可索赔

来源: 新文化报 作者: 2015-04-17 0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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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在签订旅游合同中,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您一定不会陌生,可这些条款其实都存在问题,您知道吗?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从即日起,吉林省工商局将开展对旅游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那么具体重点整治的内容有哪些呢?16日,吉林省工商局就为此作了解读。

  旅游者中途解除合同余款应退还旅游者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对于这样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并不陌生。其实,旅行社这样的格式条款并不规范。

  据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

  “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在旅游合同中,这一规定一直存在。但其实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

  据了解,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旅游者可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

  在旅游合同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字眼。“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根据《消法》、《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应赔偿旅游者损失

  “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根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依《旅游法》规定,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旅游者,合同

责任编辑:董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