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境外旅行社原则上不受保护
国家“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在即,水涨船高的团费促使许多游客选择在香港参加旅行社低价团,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旅行社贯彻落实《旅游法》工作会议上得知,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游客将维权困难。 记者从相关旅行社得悉,由于《旅游法》对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旅游“潜规则”明令禁止,我市旅游市场价格上升,并与香港旅游价格形成“价差”,近期不少深圳市民赴香港参团去泰国、菲律宾等地旅游。“拿市场热门的泰国游来说,深圳国庆团费已达到6000元人民币左右,而一些香港低价团团费只要3000多港币,从而造成深圳客源外流。”有旅行社人士表示。 而为规避高价赴香港报名旅游,其中利害如何?市文体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提醒赴港参团游客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而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该负责人谈到,有些游客还认为自己可以坚守“不购物”底线,但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一个,游客要么最后自愿参加了,要么被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旅游体验也会变差。 对于在香港等地参加旅行社报名,市文体旅游局人士表示,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同时也不受该法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游客赴港报名的行为,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内地游客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记者 王在兴) |
关键词:境外旅行社,旅游法,潜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