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价格回归理性 质量更有保障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17 08:2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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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了迎接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各地旅游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游客、民众宣传旅游法。 

  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和旅游购物、自费项目等影响旅游品质的问题都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在规范了旅行社行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旅行社组团报价上扬,受到了旅游者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日前,受省旅游局邀请来我省就贯彻实施旅游法进行讲课和答疑的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副主任蔡家成表示,说旅游法带来“涨价”并不妥,应该说是价格的合理回归,把过去可能存在消费陷阱的隐性消费变成明码标价写在合同里,旅游者的总支出不会有明显上涨。 

  杜绝零负团费,旅行社报价回归理性

  旅游法中最受各界关注的就是第35条,其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蔡家成说,这一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禁止指向性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铲除了低价操作的存在基础。 

  据了解,海南、云南等境内长线游、港澳游、赴台游,以及东南亚游等原本自费项目、购物环节较多的一些线路,此次旅行社组团报价上涨幅度较大,加上黄金周本来就是旅游旺季,机票折扣价提高、住宿费用增加,一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上涨超过100%-200%。 

  省旅游局监管处负责人表示,之前一些线路的组团报价相差很大,像海南游、云南游,从1000多元的特价团到4000多元的纯玩团都有,旅游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低价团,对品质团、纯玩团和原本就购物点较少的线路影响很小,“十一”期间价格涨幅基本属于淡旺季正常浮动。 

  不过,也有一些想借着低价团实现“穷玩”的市民,对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有着自己的看法。一位市民表示,参加低价团,不管导游怎么说,也不管别人是否参加自费项目或者购物,只要自己坚决不购物、不加景点就只是浪费些时间,还是可以实现“穷玩”,而且就是花钱购物,还能买些纪念品回来,也比团费上涨划算。 

  对此,蔡家成表示,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旅游者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以赚取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如果绝大多数旅游者都愿意参加还好,如果多数人都想“穷玩”,那么就会增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甚至是甩团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旅游者不但不能舒心游玩,还可能变成“人在囧途”。总之,在这一过程中,旅行社、导游,还有商家一定都要赚到自己的利润,而旅游者在二次消费、隐形消费中的付出一定都会比明白消费时花得更多。 

  自主购物消费,产品质量将更有保障 

  在旅游过程中,买点纪念品,或是给家人、朋友带点当地特产做礼物也是很多旅游者的需求。部分市民担心旅游法“限购”是不是会造成旅游过程中购物的不方便。 

  据了解,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在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但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带到主要就是以旅游者为消费对象、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购物商店,从中获取回扣等不当得利。“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蔡家成表示,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必要车费、合理服务费等,都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据介绍,对旅行社违反规定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记者 张义杰)

关键词:旅游团,旅游购物,零负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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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郄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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