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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拟将旅游作为战略支柱产业 助力全域旅游

来源: 山西晚报 作者: 2017-08-04 0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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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旅游已成为百姓常态化的生活方式之一,旅游业作为综合性产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7月31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山西省拟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柱产业,助力山西省民生改善、文化传承等。

  山西省自然资源丰富多样,人文资源得天独厚,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相比原《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旅游规划、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等内容,突出了山西省旅游产业发展要打造全民旅游和全域旅游的时代特征。

  关键词: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兼顾旅游项目需要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佃清介绍,旅游规划是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明确旅游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强化旅游资源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具有纲领性作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地方特色、文化特征、发展全域旅游。

  今后,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需要。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环保、通信等部门在编制其他产业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协调旅游功能,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和建设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同时,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跨行政区域等旅游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关键词:改革创新

  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深化改革创新是推动山西省旅游业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前提。

  在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应当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

  旅游用地政策创新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对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可以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旅游项目开发。

  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废弃矿山、荒废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农村集体经济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融入到旅游业发展。

  为体现旅游金融创新,《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关键词:旅游监管

  法院公安可派驻人员介入旅游纠纷

  针对旅游资源长期闲置不开发或破坏性开发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退出机制,对破坏旅游资源或者闲置不开发、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

  针对景区开发中整体景观效果不相协调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或者在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不得建设妨碍或损害旅游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

  针对如何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监管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重点景区、景点派驻人员或者机构,受理、调解旅游纠纷或者查处相应案件。

  关键词:特色旅游

  体现旅游文创和智慧旅游

  结合山西省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单列一章“特色旅游”,突出了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休闲度假等特色旅游项目,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点。

  为体现旅游文创等旅游新兴业态以及智慧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教育、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卫生、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同时,推进互联网技术、科技成果在旅游领域的应用,促进旅游装备制造、文化创意、文化演艺、体育休闲等旅游新兴业态发展。

  为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等新兴业态,《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并与旅游者订立电子旅游合同。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医疗救护、养生保健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关键词:旅游服务

  强迫旅游者购物认定为欺骗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俱乐部、车友会等,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许可。

  旅行社、导游、领队及其他履行辅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对旅游者以人身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景点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持证上岗,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未取得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讲解。

关键词:山西,旅游,产业

责任编辑: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