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社会导游一个家
据统计,目前社会导游占据了导游行业的主体,此次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法》的要求,积极协调民政主管部门,尽快推动导游行业组织的成立。导游行业组织的形式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为主。鼓励导服机构积极探索向劳务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转型。《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社会导游来说意味着什么,他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行业组织? 茫然的导游主力军 李海曾经在张家界作了5年导游,目前成立了专门为导游提供后勤保障的导游工作室。谈起导游工作,李海深有感触,导游有全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之分,全职导游一般会跟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旅行社正式员工,有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兼职导游也就是社会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无基本工资和保险。“据我了解,社会导游人数众多,是导游行业的主体。” 据了解,陕西的导游绝大多数也都是社会导游,挂靠在陕西省导服中心、西安市导服中心,每年年审一次,旅行社需要用导游时会跟导服中心联系。只有个别实力比较强的旅行社,例如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西安凯旋铁道国际旅行社有专职导游。 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的社会导游?湖南虹桥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袁宝杰解释道,这是导游职业特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兼职导游相比全职导游自由度更高,对旅游线路有选择权,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数导游更愿意作兼职;另一方面旅行社对全职导游要支付基本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出于管理成本考虑,更乐意临时招募兼职导游。“这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造成了目前社会导游多于全职导游的局面。”袁宝杰介绍,他所在的湖南虹桥国际旅行社,以前全职导游有20个,近两年流失严重,目前只有8个全职导游,而兼职导游将近有20人左右。“在长沙,多数旅行社都是这种情况。” 导游胡倩告诉记者,与大多数导游一样,她也是挂靠在陕西省导服中心,每年年审一次,没有基本工资,经常合作的旅行社也就是固定的三五家,已经成为常态,“未来希望社会导游也能在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多一些保障。” 西安导游培训学院教授陈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旅途中,导游是第二道让人难忘的风景,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导游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管理,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 采访中,很多社会导游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兼职导游收入主要由带团补贴与额外提成两部分构成。带团补贴是旅行社按天向导游支付的报酬;额外提成主要来源于安排购物和增加旅游景点。“部分旅行社还向兼职导游收取‘人头费’,即导游需按旅行团人数向旅行社缴纳一定的费用。在《旅游法》实施后,这种现象有所收敛。”李海介绍说,这增加了兼职导游的经济负担,迫使兼职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千方百计挣回来,如此一来服务自然会打折扣。 管理部门的无奈 “目前在西安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注册的导游有2万多人,每年年审的就有8000多人。导游服务中心的工作比较庞杂,在平日的工作中还会帮助导游联系旅行社、解决导游与车队司机的纠纷,有时候还要给交通部门发函协调。”西安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建堃说。 据记者采访了解,西安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会代注册的导游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局限于当前的政策,外地户口的导游只能交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毕竟我们是一个事业单位,人力、财力有限,有时候管理的队伍过于庞大,感觉比较吃力,目前正在跟陕西省旅游局研讨,可不可以将这种集中管理的模式权力下放,在一些地级市、县级市设立导游管理中心,实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层级化。”李建堃说。据了解。西安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有心无力,服务受限制的情况并不是个案。 湖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实行导游自愿入会,目前导游会员将近一万人,接近湖南省导游总数的三分之一。按原计划,会员每年需要向分会缴纳20元会费,但导游分会归属于湖南省旅游协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不能直接向导游收取会费。无奈之下委托相关政府部门代收。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会费收取不了了之。同时,导游分会也并未对社会导游形成有效的管理,“导游分会难以对会员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导游的年审年检、资质认定等权利都在政府相关部门手里,同时又没有会费做支撑。分会一没经费,二没权利,具体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导游分会会长吴新干认为,如果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就很难促进导游行业的有序发展。 李海告诉记者:“导游分会平时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什么具体的服务,实质性的东西太少。据我了解,导游分会主要是组织一些活动,比如举办导游大赛,而对于一些涉及导游切身利益的事情,比如维护导游合法权益,调解导游与旅行社纠纷等几乎起不到作用。所以,加不加入没有多大意义。如果导游协会能够多为导游办实事办好事,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导游会非常欢迎。” 针对这种尴尬状况,湘潭市旅行协会会长文雷建议,应该由导游行业协会牵头,协同相关政府部门多给社会导游提供一些具有“归属感”的服务,比如解决导游社会保险缴纳,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等。“权益与约束应该同步,二者缺一不可。有权益保障,导游才乐意接受导游行业协会的约束。有权利约束,导游行业协会才能行之有效的为导游提供服务。” 期待美好的未来 《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旅游各界都在积极研讨未来适合导游组织的形式,相关专家表示,考虑如果以导游协会管理的方式,其中的会费经费如何收取、办公场所问题、采取政府资助还是其他形式,这些都应该在尊重传统历史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的推进。 担任多家旅行社法律顾问的旅游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李志轩分析认为,未来各地的导游管理中心将逐步取消,由导游协会代替。而导游协会将由民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仅对导游的职业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导游会逐步从旅行社分离出来,通过导游协会、具有劳务派遣功能的导游服务公司为旅行社提供服务。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旅行社都非常支持《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倡导“导游行业组织的形式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为主”的规定。 “目前的省、市导服中心起到了对导游基本的管理功能,但是在市场用人机制调节的方面还有欠缺,《意见》中提出的要加强导游行业组织建设非常必要,它不但给导游一个真正的家,还能克服导游流失大、工作无保障、缺少培训等不利因素,把旅行社的游客满意服务也落到了实处。”西安凯旋铁道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辛宏表示。 “如果真的能够以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实行的话,旅行社只需要跟导游单位对接就可以,这样按市场规则运行,双方责任明确,但是这样也会致使旅行社雇佣导游的成本大幅提高。”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总经理王安仁道出了自己的疑虑。 “要想留住一批有经验的老导游,必须改善导游的生存环境,《意见》中提到的维护导游权益的组织亟须成立。为导游提供常态化的培训,购买保险,提供基本工资,这样也可以大幅度提高导游的素质,但这个体系的形成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西安导游培训学院教授陈严表示。 李海说:“社会导游都希望有一个专门的组织站在自己的立场,时刻维护他们的权益。说实话,我们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导游行业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运作,消除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行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社会导游与全职导游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下一步导游分会将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探讨有关解决措施,规范社会导游管理,依法保障社会导游乃至全职导游的合法权益”,吴新干表示。 袁宝杰认为,按照国外的通常作法,在导游行业里建立反馈机制,一旦兼职导游被游客投诉,经查属实,旅行社可以向导游行业协会进行反馈,导游行业协会在年审年检时,对其进行培训,重新登记可暂时不予通过。“导游没有导游资质就不能带团,这对社会导游是一个比较大的约束。” 西北大学旅游系教授朱玉槐表示,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是在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种管理模式在欧美国家早已实行,一方面行业管理比较务实,另一方面也是在减少政府职能。本组稿件由本报驻湖南记者高慧通讯员张婷婷蔡良良采写插图隗合飞绘 |
关键词:导游,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