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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遭遇强迫购物 30日内可退货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2016-08-04 15: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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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高翔

  未来,市民出游若遇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同样,游客若有不文明行为,在乘坐航班时可能会受限制……8月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国家旅游局官网获悉,《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简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它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指出,旅行社不得强迫游客购物,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若有上述行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焦点1

  旅行社可安排购物点

  但需在旅游合同中体现

  游客跟团出境游玩,旅行社能不能安排购物点?能,但不能强迫购物。

  《条例》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需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解读:一直是行规早已执行

  对此,成都光大国旅副总吴亮表示,在旅游法未颁布前,该条例一直是行业法规。他认为,不管旅行社如何安排购物点,都需要提前告知游客,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执行。

  “旅游法实施后,我们就将购物点数量和时间,写入了旅游合同中。”他告诉记者,并非所有的旅游线路都有购物点,主要还是看客人需求,“有购物需求的线路,旅行社不指定购物环节游客也不答应,无需求的线路,大部分旅行社就走品质团了”。

  焦点2

  游客被强迫购物

  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近年来,旅行社、导游强迫游客消费事件屡见不鲜。仅去年,全国就发生多起游客不消费,遭导游暴打事件。这些旅行中的购物纠纷,该如何解决?

  《条例》明确,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退货需保留好证据

  游客想要旅行社垫付退货款,该如何取证?吴亮向记者支招,他说游客在遭遇上述情况后,应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首先要判断是否是强迫,如旅行社不按合同约束,游客需要拍下购物点名称,向商家索取相应票据和收银条,并保存好购物商品的完整性。”

  焦点3

  若有严重不文明行为

  乘坐航班将受限制

  针对游客在出游过程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也做出了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游客哪些行为属于“不文明”?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解读:惩戒措施执行有难度

  不过,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国家旅游局、民航等相关部门此前都出台了关于不文明游客的惩戒措施,但具体实施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乘坐航班方面还可以和民航部门的名单进行联动,但限制出游方面,旅游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告知旅行社的方式来执行。游客如果采取自由行的方式,其他相关部门是否能够联动执行还需要看具体执行情况。

  焦点4

  不合理低价揽客

  旅行社最少被罚3万元

  “199元游九寨,约不约?”“老年人游澳新,要多加1200元年龄费。”

  针对旅游市场上的诸多乱象,《条例》明确了多条违规行为,包括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解读:低价游认定有难度

  那么,游客如何鉴别低价游?吴亮表示,旅行社的低价游其实并不好认定,在他看来,低价游应该叫低质游。“比如,现在成都市民去越南和泰国游玩,平时价格大概在3000元左右,但有时因旅行社包机位置过多,出现剩余时,价格就会出现跳水,跌至1000多元也是常有的。”他说,虽然旅行社偶有低价,但只要能保证其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品质,低价也是合理的。“若再高的价格,品质得不到保证,也是不合理的。”华西都市报记者殷航

  还有哪些干货?

  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也要担责

  《条例》首次明确了在线旅游网站责任: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协助解决。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及时更正或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出境旅游,需为乘客制作安全信息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制作安全信息卡,突发事件或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须及时对游客做出必要的救助措施和风险提示,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关键词:强迫|购物|退货|旅行社|旅游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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