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景观照明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下月20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办法》将于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办法》首次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区域予以明确,包括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大型桥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规范上,必须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点加强保护并体现名胜古迹风貌。 |
关键词:南京,城市景观,照明 |
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