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的“后果自负”(以案说法)
眼下,旅游已经成为生活潮流。但旅游者该如何防止“人在旅途”变成了“人在囧途”呢? 擅自离队,后果自负 【案例】阿龙在参加阿江组织的驴友徒步旅行时擅自脱离队伍,独自攀爬悬崖时摔落身亡。阿龙父母状告阿江,认为其组织活动没有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请求法院判责令赔偿。法院判定死者对事故和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点评】法院认定,本次活动为非营利的自助游,阿江仅为发起人,与其他参与人员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阿江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阿江事前已经明确要求参加人员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因此不属于旅游服务者提供服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阿龙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离队导致死亡,应由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拒绝返程,费用自理 【案例】某旅行社组织25人赴华东地区旅游。合同约定10月6日乘火车硬卧返程。但由于车票紧张,旅行社购买了另一趟车票,到站时间延迟8小时。游客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游客拒绝返程滞留当地。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相应赔偿,但游客滞留后的各项费用需自行承担。 【点评】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游客拒绝返程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样需承担责任。 太过自信,分担责任 【案例】一公司出资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49名社区老人提供免费“雁荡山三日游”。途中,83岁的魏大爷摔倒导致肋骨骨折。 魏大爷向法院起诉,认为贸易公司、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分别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4万余元。 【点评】三被告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魏大爷自身也负有对路面状况充分注意的义务。魏大爷在体力、行动能力不如常人的情况下,应充分估计自身的情况,并适时寻求或接受他人帮助。但魏大爷参团出游并未寻找亲属陪同,途中也曾拒绝他人的搀扶。因此,魏大爷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赵雅娇) 《 人民日报 》( 2015年05月06日 19 版) |
关键词:用人单位,旅行社,旅游合同,司马童,非公募,阿江,安全保障义务,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