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辱骂游客导游被吊销导游证 相关旅行社停业
人民网北京5月4日电 (记者张希)近日,游客通过网站爆料“云南女导游嫌购物少大骂游客”的视频,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联合昆明市、大理州、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部门及时核实情况。经调查,该视频属实,涉事导游被吊销导游证,涉事旅行社被责令停业整顿,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经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和昆明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联合调查,该视频曝光的情况属实。涉事导游系昆明思远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陈春艳(导游证号:D-5301-014650)。该导游于2015年4月4日经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00808)委派,承担“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游”昆明、大理、丽江段的带团任务。4月12日该导游带团由丽江返回昆明,赴西双版纳前,于该日上午11时许,在云南密玉珠宝有限公司购物消费后,因游客购物量较少,该导游便在旅游车上对游客讲出侮辱性语言,强迫游客购物,并威胁取消行程安排,中止旅游合同,遂被游客录像时长五分钟左右。事后,经部分游客向相关组团社及地接社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反映后,涉事旅行社已于4月20日向部分游客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500元。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之规定,拟对该导游人员陈春艳作出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经调查,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还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之规定,拟对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对该旅行社的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将该涉事导游及旅行社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目前,云南省旅游发展委正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向涉事导游及旅行社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后再依程序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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