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黑名单”制度 规范旅游者行为
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旅游者行为 ——法律与旅游专家谈亚航航班游客不文明事件 □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记者吴俊郭探微 连日,亚航航班游客不文明事件及其事后处理事宜成为国内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为此,本报就不文明旅游是否只是道德问题、如何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等问题,对相关法律专家进行采访。 不文明旅游不只是道德问题,也存在法律风险 “此次不文明事件因为互联网的快速传播,游客行为与国家形象、游客权利边界与行为约束顷刻成为热点问题。事实上,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素质问题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说。 韩玉灵认为,除旅游法外,游客旅游行为还受到多部法律的约束,诸如出入境法、航空法、交通运输法、资源法等等。如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出境;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所以,游客旅游行为违法或者不文明导致国家形象、荣誉、利益等受损的,都存在法律风险。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经济系副教授郑晶认为,在讨论文明旅游时,一般会聚焦在个人的道德素养上,旅游文明公约也被反复提及。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是有规范的。因此,对旅游者的行为约束并非只有“文明公约”之类的软性规定。具体而言,游客首先要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扰乱公共秩序可能被处以罚款直至拘留。在游览中,《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都要求游客遵守游览秩序,不得在文物、树木等处刻画、毁损,违反者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碍文物管理罪等。 “文明旅游不仅可以体现个体良好的精神风貌,还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郑晶说,此次风波发生在航空器内。我国的《民用航空法》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则要接受相应的治安处罚。尤其在出境旅游中,旅游者还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虽然各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共同的。这次案件中的涉事游客最终是向空乘人员赔礼道歉,并交纳了50500泰铢的罚金。因此对旅游者而言,惟有理性行为,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快乐的旅程。 “黑名单”制度是国际惯例,也是依法治国要求 针对我国游客大闹亚洲航空曼谷至南京航班的严重不文明行为,国家旅游局13日着手调查核实,表示将依法惩处不文明行为,把相关游客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黑名单”一词源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这些学校在中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将行为不端的学生姓名和言行记录在黑皮书上,即使不是终身臭名昭著,也会在相当时间颜面扫尽。这一做法让学生不再忽视学校的校规,后被广泛引入。 “在我国,黑名单制度也不是新事物,银行、电信、政府机关都建有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也有相应的惩戒措施。”韩玉灵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游客违法、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和惩戒机制是国家相关制度的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加快研究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的内涵和外延、列入黑名单的依据或者条件、解除条件、实施黑名单的主体及权责等。研究如何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讲诚信的社会氛围,诸如建立跨界的信息共享机制等,整合“信息孤岛”,让现有数据得到有效使用,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李昊说,关于旅游合同的订立,目前旅游并非公共事业,旅游公司并无与旅客强制缔约的义务,对于一些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旅客,可以拒绝缔约。这就需要对曾经在旅游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旅客建立信用名单,但限制程度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将受限旅客限于其行为构成严重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旅客,而不宜过度扩大,限制当事人的活动自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也表示,除电力、燃气、水等涉及民生问题的公共事业需强制订立合同外,市场主体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游客在报名参加旅行团时,旅行社可不予接受,因此通过建立“旅客黑名单”来约束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倡导文明旅游是可行的。 |
关键词:旅游,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