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签下合同旅行即可安排购物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35条“指定购物”、“零负团费”等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现象。对此,国家旅游局专门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35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解释。《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对此,旅游企业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少旅行社认为这相当于给“指定购物”判了“死刑”,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具体发团时干脆“一刀切”完全放弃了购物,让不少游客感觉旅游存在缺憾。 在国家旅游局的“官方解释”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同时,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对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解释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对于何为“诱骗旅游者”,《通知》明确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关于“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记者昨天从石市多家旅行社了解到,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均已看到了国家旅游局的这份“官方解释”。某旅行社负责人表示,“官方解释”给旅行社吃了一颗“定心丸”,今后可以按照要求,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满足游客的购物要求了。(记者 翟开矿) |
关键词:旅游法,购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