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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前6月旅游处罚信息:4家旅行社被罚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2017-06-28 17: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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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日,河南省旅游局发布2017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加上5月发布的“河南省旅游局2017年1~5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近日,河南省旅游局发布2017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加上5月发布的“河南省旅游局2017年1~5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日前,一游客向省旅游局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称,他在2016年12月10日参加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台山两日游活动中,该旅行社将他转团。

案例一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处罚事由:旅游合同签订不完整

处罚结果:责令整改并罚款两万元

2016年10月8日,游客赵某向省旅游局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当年8月16日,他报名跟团参加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组织的普吉岛6日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合同欺诈、不经客户允许私自更改行程、压缩行程、私自增加购物店、违规推销商品等行为,此外,随团领队马某还强制收取小费。

经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在组织此次旅游活动时,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属实,依据《旅行社条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领队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涉嫌收取小费另案处理。

案例二旅行社领队马某

◆处罚事由:违规向游客收取通关小费

◆处罚结果:退还违法收取小费并罚款1000元

2016年10月,游客赵某等人举报,2016年8月16日参加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时,领队马某在返程通关时,收取通关小费。经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游客举报内容属实。

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马某退还所收小费100泰铢,并对马某罚款1000元。

案例三旅行社导游田某

处罚事由:无证从事领队活动,私自承揽旅游业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共罚款4000元,导游证暂扣1个月

2017年1月17日,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游客张某反映,其在参加一个零负团费赴港澳游旅游团时,遭遇强制消费。经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当事导游田某是从微信群接的旅游团,她不知道该旅游团的团费收取情况。导游田某没有取得领队证,此次带团属于未经旅行社委派系私自承揽旅游业务。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导游田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田某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3000元,予以公告;

2.田某私自承揽旅游业务,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

案例四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营业部停业整顿一个月,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

2017年1月11日,一游客向省旅游局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称,他在2016年12月10日参加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台山两日游活动中,该旅行社将他转团。

经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此次旅游活动时,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另一家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旅游法》规定,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五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一)未经许可经营赴台游业务(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处罚结果:(一)1.责令改正,没收1000元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7天;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二)1.责令改正,没收1498元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今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春季行动督查组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进行督查检查,发现该旅行社违规经营赴台游的线索。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赴台游业务、收取小费、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问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赴台游业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属实,以上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旅游法》规定,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台湾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1000元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产品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1498元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河南有限公司的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另案处理;收取小费另案处理。

案例六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处罚事由: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没收3300元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7天;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2017年3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文档资料等。根据规定,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已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文档资料的行为,因其公司搬家已按要求改正;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属实。

依据《旅游法》规定,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3300元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伍策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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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ra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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