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由行溺亡旅行社未充分提示风险
上海夫妻自由行期间溺亡 旅行社未充分提示风险 赔27万 上海赫先生一家从旅行社订购“自由行”去马尔代夫旅游,岂料赫先生夫妇下海游泳时双双溺亡,留下未成年的女儿晓轩。处理完后事,晓轩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最近,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旅行社同意赔偿27万元。 法院:双方都有责任 2010年夏天,赫先生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家参加该社组织的4晚6天马尔代夫伊露岛游,并支付了3.8万余元。然而行程第3天,赫先生和妻子在马尔代夫伊露岛南端的天然海域游泳时发生意外,两人不幸溺亡。 2013年5月,赫先生夫妇的家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240余万元。 原告认为,旅行社在向赫先生夫妇提供的行程单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同时,旅行社未安排领队和导游,致使意外发生时,游客不能得到及时救助,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认为,赫先生全家与旅行社之间是“机票+酒店”的自由行委托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需要旅行社委派领队。出行前,旅行社已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上作了安全提示和警示,因此不存在过错。 经查,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游客已明确知晓户外部分活动为高危娱乐,在充分考虑到自身条件后才自愿参加;并自愿承担因参加上述活动可能造成的任何后果。然而,补充条款的页面上,双方并没签字。 黄浦区法院认为,旅行社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内容过于笼统,未对马尔代夫通常旅游项目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予以特别告知警示,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缺陷,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而赫先生夫妇对到自然海域游泳风险预知不足,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共赔偿24万元。宣判后,旅行社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同意赔偿27万元。 会不会抑制“自由行”? 不少人通过网站购买“酒店+机票”的自由行产品。业内人士指出,网站与旅行社的合作模式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团购网站,这类网站从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后,自行定价出售,属于“顾客—网站—旅行社”的三方交易;另一种是网站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用户直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近几年,北京、上海都发生过游客在“自由行”中发生意外,因为合同约定含糊,双方大多撕破脸打官司。 不少旅行社认为,“自由行”期间游客是不受旅行社控制的,如果游客在“自由行”期间发生意外,旅行社也要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出行方式将会因此受到抑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说,对于危险的告知,什么程度怎么告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旅行社来讲应该有提醒的义务。从法律人性化以及对受害者保护的角度,法院让旅行社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也未尝不可。 佟强建议,除了旅行社要规范合同,将所能预见的风险提醒尽可能收入合同中外,游客应当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最大程度转移风险。综合东方早报、京华时报等报道 |
关键词:自由行,安全,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