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物价不应“中外有别”
据《京华时报》报道,“景区15元的煎饼,卖给外国人变65元。”日前,北京怀柔慕田峪长城脚下的煎饼摊位上,市民林女士的外国朋友遇到一场“天价煎饼”纠纷。记者探访发现,该景区部分摊位商品定价确实存在“中外有别”现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不能因为身份不同,价格就存在高低之别。因此任何商家都不能搞价格歧视,换言之,商家在向不同消费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不能在消费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怀柔慕田峪长城景区部分摊位,在销售同一种商品时,对中外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了明显的“价格歧视”。工商、物价等部门显然应该严惩,以维护景区商品经营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律法规的应有尊严。 景区物价“中外有别”,除了损害景区商品经营秩序、法律法规尊严外,还会伤害国人诚信形象。“诚信为本,童叟无欺”本是中国人经商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尤其是在当下,外国游客来到中国旅游,旅游不止是休闲,也是对他国文化与文明的观照,是对他国国民形象的感知与传播。在国门之外,每位中国游客都是“国家形象代言人”,在国门之内,每位中国人同样如此。景区商家岂能以物价“中外有别”损害国人形象? 我们不主张给来到中国的老外以“超国民待遇”,在工作上享受到高收入、高补贴、低付出,甚至在法律法规上享受到至高无上的特权;但我们也不主张盲目排外,让老外在我们的国土上遭受“低国民待遇”。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该一律平等相待。 景区要想吸引游人,在经营和服务中无论是对本国游客还是外国游客,都不能坑蒙拐骗,伤害一颗又一颗心驰神往的心。 (何勇海) |
关键词:景区,物价,长城,天价煎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