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解读“零负团费” 专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汤静 2014-10-13 08: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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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负团费”曾是旅游业的顽疾,《旅游法》下猛药欲治沉疴。《旅游法》实施已有年余,是否药到病除呢?

  笔者于2014年9月在湖南省各地州市进行了全面调研,与各地的多家旅行社负责人、导游代表进行座谈,回馈得到的信息则是:业界原本期盼《旅游法》颁布实施后,“零负团费”能得到有效遏制,过去旅行社之间的不合理低价竞销状况能得以改变,旅行社行业能步入有序发展的轨道,导游员能体面从业;客观情况则是“零负团费”沉疴泛起,依然是旅游经营的主要模式。导游员从业比以前更艰难,于是纷纷跳槽、转行,业界所期待的希望似乎落空。

  旅游法颁行后,为什么遏制“零负团费”目标不能实现呢?个中缘由何在?走出此种困境是否有可能呢?这是《旅游法》实施一年后必须面对的客观问题。

  客观地说,《旅游法》规制的治理“零负团费”的五个“不得”以及严格的旅游劳动合同关系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有力调控,大多数旅行社为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纷纷主动调整经营策略,调整利益链条,一律取消进店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安排,当然相应的团费标准也提高了,其中出境游的价格提升更为突出。本质上看,旅游产品价格的提高是旅游消费价格阳光化的结果,遵循了旅游经营模式的理性要求。“当前的团队价格上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涨价,是价格浮出水面,是价格阳光化。由于《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因此旅游团费价格必然由接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共同组成,这是剔除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必然反映,是团队旅游价格水平的正常、理性回归。”(国家旅游局的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客观评价)。但一些媒体为吸引眼球不断地以“《旅游法》致使旅游价格上涨”为标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缺乏理性的旅游者以心理暗示:“零负团费”的取消导致了旅游价格上涨。当媒体的表达与缺乏理性的旅游者的诉求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则构成了所谓的民意。

  回应民意是行政机关神圣的使命,加之在我国立法体制中,一部法律出台后,大量的解释性的规范性文件会随之而出。不愿负旅游行政监管使命的国家旅游局按捺不住地出台了《旅游法》第35条的有关解释,解释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解释的目的上看,解释旨在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但原本就心存如何规避《旅游法》的一些旅游经营者,则念歪了经,将解释误读为只要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安排扎店和自费项目就有了合法形式,“零负团费”也就披上新的合法外衣,重新登场。

  目前,旅行社进行“零负团费”销售时,将扎店和自费项目列入合同附件,让导游在行程中与旅游者“协商”,并让旅游者签字。这样,旅行社就规避了所谓强迫旅游者消费的法律责任,以合同约定,形式也合法了。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面对这种重新登场的“零负团费”,由于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是否平等自愿地签订了进店购物与自费项目的合同,难以取证。甚至,有些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地方的旅游利益,不愿主动取证,从而对披上合法外衣的“零负团费”缺乏有效制裁。往往只有旅游者反应极为强烈和媒体广泛报道的典型案件中的旅游经营者,才会受到制裁,由此,“零负团费”的违法行为受制裁概率低,违法成本低,这必然诱使大多数旅游经营者铤而走险。

  被歪和尚念偏了经的“零负团费”违法经营行为重新泛起,严重地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偏离了旅游给旅游者带来身心愉悦的本质,降低了导游人员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自豪感,更为主要的是动摇了旅游法制的权威,是旅游法治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必须彻底治理。

  解铃还须系铃人。治理的核心举措在于加大对《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宣传,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真正理解《通知》的精神实质;加大对违反《旅游法》和《通知》的行为打击力度,使违法者都受到相应制裁,消除旅游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官网定期发布惩治“零负团费”经营行为的指导案例,提高旅游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作者:汤静,系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旅游法专家)

关键词:负团费,旅游

责任编辑:董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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