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旅客维权 详解三大典型案例
岁末年初,两节将至,又到了出行高峰。近年来,随着飞机出行的人数增长,因托运行李丢失、航班延误,甚至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航空服务纠纷类案件也逐渐增多。日前,房山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对几类典型案件进行解析,并提示旅客如何维权。 案例一:26万元精品服装机场丢失 法官释法:贵重行李未办理声明,只按一般行李赔偿。 金女士受邀前往海南并在某高端论坛上发言,由于组委会对活动着装作了要求,金女士准备了大量世界精品服装和配饰。2011年2月13日,她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头等舱从北京飞往上海出差,并打算从上海直飞海南。当金女士抵达上海虹桥机场时,发现其托运的行李箱丢失,而她为参加论坛购置的服装和配饰全在这个箱子里。为此,金女士不得不返京重新购置物品,并于当年2月18日从北京直接飞往海口。由于同航空公司协商未果,金女士向法院起诉索赔26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金女士托运时未办理声明价值,而其丢失的行李中除部分化妆品外,其余均可携带上飞机。我国《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照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每公斤50元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尽管金女士表示自己丢失的行李中物品价值26万余元,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在托运时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最终,法院只能参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这条规定,确定金女士行李损失的金额并判决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案例二:机械故障致延误获赔偿 法官释法:航空公司未尽机务维护义务,须担赔偿责任。 为了回家过春节,在美国读书的小齐购买了美国纽约当地时间2013年2月9日下午3时50分自纽约飞往北京的某航空公司机票1张。后因航班机械故障导致延误,小齐于纽约当地时间2月10日凌晨再次登机,并于北京时间2月11日(大年初二)凌晨1时30分抵京。航班落地后,该航空公司主动与小齐等旅客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齐认为飞机延误30多个小时,使其无法在大年三十和家人团聚,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近3万元。 小齐乘坐的是国际航班,而我国又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现已对我国生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航班系因机械故障导致延误,可归责于航空公司未尽机务维护义务,该航空公司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并就其延误行为向小齐致歉。但小齐主张的未能回家过春节而造成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并主张的精神赔偿,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未获支持。 案例三:行李丢失致病告旅行社 法官释法:事先未申明病情,旅行社无过错,索赔无依据。 李先生一家3人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2009年2月15日李先生一家随团搭乘土耳其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伊斯坦布尔,后又转乘土耳其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意大利罗马。到罗马机场后,李先生发现其托运的黑色行李箱丢失,箱内有其随身物品若干及药品。由于降压药随箱丢失,造成李先生在回程途中身体不适一度产生休克,经多方抢救方才脱离危险。直到当年5月8日,土耳其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才找到李先生丢失的行李箱并归还。 李先生认为旅行社未能保证其旅游安全,导致物品丢失,并由此给其造成一系列损失,其家人也未能实现旅游目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免费为其重新安排一次同样规格的旅游,并支付各项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4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填写的是“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本次旅游”,且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对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李先生是在乘坐土耳其航空公司的飞机过程中造成托运行李的丢失,对所产生的后果,其应向该公司主张。李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并未申明自己患有高血压,在其行李丢失后因不能正常服药而导致返程途中发病,旅行社并无过错,最终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
关键词:旅客|维权|航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