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加升舱费反坐经济舱 航空公司旅行社都得赔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21 08:1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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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有个舒适的长途飞行,曾先生夫妇在报名参加欧洲豪华游时,不惜血本另外加付了4万多元要求来回商务舱。但在返程时,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曾先生只能乘坐经济舱。在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后,曾先生并未因此“放过”旅行社,继续索赔。旅行社则搬出了新实施的旅游法,认为应由航空公司赔偿。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旅行社须退回曾先生10650元。

  2012年6月11日,曾先生夫妇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欧洲法瑞意豪华10天游”,团费原本是17099元/人,由于曾先生夫妇希望能乘坐商务舱,因此他们又额外支付了升舱费21300元/人。在旅游合同中,双方约定,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团友协商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团友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团友损失。

  去程时,曾先生夫妇乘坐了商务客舱,但在2012年8月7日从罗马搭乘航班返回香港时,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只有曾太太乘坐了商务客舱,曾先生只能乘坐经济客舱,事后,航空公司向曾先生赔偿了900欧元。尽管曾先生夫妇接受了航空公司的赔偿,但他们认为,旅行社不能因此免责。于是,他们向越秀区消委会申诉,要求旅行社退回多收的升舱费并赔偿一倍损失。由于双方调解不成,最终闹上法院。

  争议:旅行社要不要赔?

  庭审中,曾先生一方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在返程时未能为游客升级商务舱,应该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的规定,退回10650元并赔偿10650元。而旅行社则提供了为曾先生夫妇购买的返程商务舱机票,只是因为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曾先生未能乘坐商务舱,对此航空公司已经赔偿900欧元,旅行社无须再另外赔偿。对于旅行社的说法,曾先生一方反驳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而不是机票购买合同,因此旅行社必须提供商务舱服务。已购买商务舱机票和航空公司的原因并不是旅行社违约的法定理由。

  一审:旅行社退回返程升舱费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由于旅行社在曾先生返程时未能提供升舱服务,已造成违约,应向曾先生退回其交纳的升舱费10650元。对于曾先生要求对方赔偿一倍损失的请求,因旅行社已经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为曾先生购买返程的商务舱机票,且航空公司亦赔偿其900欧元,故结合其实际损失,对于曾先生要求的违约金10650元,不予支持。

  判后,旅行社方面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其称,已为曾先生夫妇购买了合法有效的商务舱机票,履行了旅游合同的约定。

  二审:合同在旅游法实施前签订不适用旅游法

  广州中院认为,旅游法在2013年10月1日实施,本案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均发生在该法实施之前,应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而不应适用旅游法。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属旅游服务合同,并非单纯的机票代购合同,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不仅仅是向旅游者提供机票就算是履行合同义务。旅行社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务舱服务,即算违约。虽然旅行社在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同时还应赔偿同额违约金,但航空公司已支付900欧元的赔偿款,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曾先生关于另行赔偿一倍升舱费10650元的请求。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航空公司,旅行社,升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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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崔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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