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回扣不影响行程 就可安排购物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08 08:26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昨日上午,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中心“民生直通车——党的群众路线网络服务平台”邀请到四川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调研员杨必树、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肖明清,解读《旅游法》。旅行社能否安排购物、自费项目?旅游安全救援产生的费用由谁买单?游客在川旅游是否会遭遇投诉无门?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一一为网友进行了解答。

  团队报价低于个人游50%要当心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旅游法》中提到“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游客怎样判断某一旅游产品是否涉嫌零负团费?该负责人表示,“如何判断不合理的低价,有一个共性的认识,即作为一般的个人游,假如旅行价格原则上是5000元,但旅行社提出的报价低于50%,这就是不合理的低价。而原则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会制定相应的价格底限,我们建议广大旅行者要理性消费,不要去参加不合理的低价团队。”

  《旅游法》不“封杀”自费和购物

  据介绍,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自愿购物或自行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如果旅行社违反相关要求,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符合五个要求旅行社可安排购物

  相关负责人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五,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热点解读

  关于导游

  导游收入回归到合理报酬范围

  据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导游无薪酬收回扣和零负团费紧密相连,这一问题是长久以来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原因之一,备受诟病。《旅游法》从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入手,试图解决这一市场顽疾。“《旅游法》实施之前,有部分导游通过回扣,得到了不正当的高收入。其实现在导游不收回扣以后,收入肯定会减少,但并不能说是降低,而是回归到合理的报酬范围。”该负责人介绍,“同样团费价格上升也不能说是涨价,也是回归到合理的价格,而且因为市场规律的调节,这个价格也不会过高。”

  导游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关系,首先接受劳动法等的调整。《旅游法》38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在旅行社承担了对导游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后,《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导游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违反则被吊销导游证,3年不得重新申请。

  关于旅游安全救援

  不在旅游景点游客应支付费用

  据介绍,《旅游法》专章规定了旅游安全,确立了旅游安全保障制度。确立了政府统一负责、部门依法履职的监管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及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义务。

  那么旅游安全救援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买单?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游客选择的地方,不在旅游景点开放区内。救援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游客自身支付。其他情况则需分清责任,旅行社、旅游景区、游客应各自按照其相应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案例点击

  案例1

  游客要求自费游旅行社不敢安排

  国庆黄金周期间,成都海外旅行社发往沙巴14人团队,10月3日当天,由于天气较好,游客们集体向导游和领队提出游览自费项目美人鱼岛。但最终旅行社方面没敢安排这一自费项目。(本报曾报道)

  对此事件,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旅游者的知情权。这就要求旅行社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同时,要把握“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这一要点。即组团社和地接社必须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

  案例2

  巴厘岛没去成团费能退吗

  四川在线网友在线咨询了旅游投诉问题。

  网友介绍,7月25日,她与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签定了成都至巴厘岛团队出境旅游合同。8月12日当天早上10点过到达香港机场,但在转机去巴厘岛的登机过程中,香港机场工作人员突然发现其8岁女儿的护照半年有效期差了2天,因此不能登机。

  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的杨经理主动与他们取得了联系,并且希望他们能在香港待到8月17日,再乘坐合同里事先订好航班返回;并且承诺在香港期间的住宿以及从机场到酒店的来回车费由旅行社全部承担。返回成都后,网友一直催促上航假期退还团费,但至今仍然没有将团费退还。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投诉事件是发生在《旅游法》实施之前,我们应该按照以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或《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旅游法》实施之后,凡是与《旅游法》相抵触的条款,都以《旅游法》为准。(袁玥 王之镔)

关键词:购物,旅游法,自费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天府早报
责任编辑:郄小娟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