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晚点误机航班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原告陈先生等6人认为,被告及第三人未充分告知提前登机时间及注意事项,致原告方在到达机场时时间紧迫,但尚未迟到。由于被告服务不到位,也未采取绿色通道措施,导致原告方误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三人未尽提醒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东方航空公司认为,被告已经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提醒和告知义务,相关提示在电子客票的右下角都有标注,且告知原告客票不得签转和更改,对于办理登机等时间也均有提醒。第三人和被告签署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也明确约定原告应认真阅读相关内容,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方因自身原因晚点没能办理登机手续,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方自己承担。 第三当事人上海航空国际旅游公司述称,其接受了原告等6人参团报名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工作人员当面交给他们出团通知及行程单,并已明确告知国内航班提前90分钟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事后,已将有关机票和燃油税每位680元作了退还。鉴于其已按约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违约,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事实认定:误机责任在于旅客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已在其出具给原告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标注了提示文字:“请旅客乘机前认真阅读《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右上方标注了“不得转签不得更改”字样。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旅客须知》有“国内航班将在起飞前90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的内容,故认定被告已对乘客做出了必要提示。 对原告来说,乘飞机外出旅行在目前已成大众化出行方式,因此,乘飞机旅行须提前到机场办理登记手续已属生活常识,原告理应知晓。至于该提前多长时间,被告已作相关提示,原告有义务主动了解。且第三人出具给原告的《出团通知书》和旅游线路行程信息表,已将至少提前90分钟到机场办理登记手续及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等提示内容作了告知,而原告没有关注或引起足够重视,以致到达机场柜台时已少于起飞前半小时而无法办理登机手续,显然误机的过错在于自己,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误机系自身原因而造成,被告和第三人并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关键词:旅客,航班,误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