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点买到假货怎么办?向旅行社索赔!

来源: 现代快报 作者: 2014-11-05 0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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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旅游局获悉,《江苏省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据悉,现行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是对应《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的。《旅游法》实施一年多,现行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不适用实际情况。有关部门特制定了《江苏省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购物点、另行付费项目等旅游敏感话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现代快报记者刘伟娟

  旅游购物

  购物点和另行付费项目要公开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旅游中的购物行程,对另行付费项目,征求意见稿中做了特别说明,要求这方面信息要向公众开放。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可以根据旅游者的要求为其提供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陪同等配套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但应当符合以下5点要求。即不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与需要相关配套服务的旅游者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约定;所推荐的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应当向公众开放;不得向旅游者隐瞒有损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情况,应当充分进行消费风险提示;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此,江苏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旅游法》出台后,在购物点和另行付费项目方面,游客的意见颇多。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做了说明,以起到监管作用。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表明,旅游者在经旅行社推荐的商店内购买商品,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旅游执法

  县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拟设立执法机构

  与《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旅游执法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或队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此,江苏省旅游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早在2002年前,江苏省旅游局设有旅游质量监督所,执行旅游执法工作。但是到2002年,这一机构取消了。目前,江苏省旅游局没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执法职能挂靠在旅游质量管理处。这样,管理与执法不分,不利于旅游执法工作的展开。

  旅游处罚上限由2万降至1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旅游投诉处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旅游质监机构收到旅游者投诉后,确定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原先的旅游案件处理期限是60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缩短至45日。该工作人员称:“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旅游执法工作效率。”

  此外,旅游投诉处罚力度也进行了调整。现行条例处罚力度是1000元至20000元。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处罚力度改为1000元至10000元。对此,江苏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处罚额度并非越高越高,关键在于执行力度。

关键词:旅游,意见,执法

责任编辑:董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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