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擅搞海上旅游至少罚3万

来源: 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4-08-26 0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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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针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问题,修订草案修改为“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经营秩序,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同时,财经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利用小型船舶、帆船、两栖船等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规定不合适,不能适应船舶安全性能、检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的情况和本市海上旅游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此外,针对原有的草案,万振东表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提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建议增加有关联合执法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延伸

  能见度低于500米,禁止客船开航

  根据修订草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指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引航机构应当满足传播提出的正当引航的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试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客船不得开航。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超载、超高、超重车辆。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未经海事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启封。

  除紧急避险或者特许情形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禁止渔业船舶在旅游码头(设施)、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区域作业或者停泊;禁止钓鱼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区域、海上体育运动区域作业或者停泊。

  根据修订草案,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致使、强令违章作业或者干涉船长独立决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航员不按照规定引航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引航员职务证书;擅自对机舱污水排放设备启封的,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划定的海域范围进行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非营业性游艇未在专用停车点停泊的,临时停泊的海域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对游艇所有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海上,旅游项目

责任编辑:董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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