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风险共担组织方更应尽责
随着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进入寻常百姓家,自驾游也成为一种旅游形式。节假日里,许多旅游爱好者或组团、或拼车,兴致勃勃地驶上旅程。 然而在自驾游的过程中,安全隐患也始终存在,交通事故即是重要安全隐患之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轻则受伤、重则身亡,如果有关各方损害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便只能诉至法院依法裁判。一般而言,无论是两家拼车还是多人组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不能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简单画等号。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 在本期史灵夫妇状告贺远案例中,虽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驾驶员贺远负全责,但史灵夫妇无偿乘坐贺远驾驶的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双方相邀出游,是为了共同利益,共享利益的同时应当共担风险,贺远驾驶操作不当固然有错,但史灵夫妇无偿搭车,应该预见到长途开车可能有风险,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贺远的民事责任。 在组团式自驾游中,组织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组织者有没有完全履行对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自驾游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活动,他要求组织者周密安排、随时提醒、尽职尽责,否则,就应当对交通事故中的伤亡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就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红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一案中,组织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一样。 目前正是旅游黄金季节,喜欢自驾游的人们一定要倍加小心,遵守交规,免得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
关键词:自驾游,风险,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