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延误旅行社并非全责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30 09: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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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旅游时,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随时可能延误,因此赶不上旅行社安排的游玩项目,或者造成其他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旅行社所安排的项目并没有发生实际费用,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但若实际费用已经发生,旅行社则有权不退还该费用。此外,若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共承运人过错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消费者则无权直接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但旅行社应当协助消费者索赔。

  国庆期间,张先生报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精品团”。没想到,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国航空公司晚点,使得第一天行程中的夜间观看“人妖表演”未能成行。虽然地接社想给全团人员补上,但不少团员抱怨太累,最终活动未能安排。于是张先生自己花钱前去观看,对这笔费用地接社表示不予报销。

  随后的旅行途中,大巴车换车时将张先生装有秋装的行李箱带走,经过交涉,地接赔给张先生一套秋装供其回国时替换。行程结束准备回国时,因为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全团只得全部改签第二天的飞机。当晚,地接社安排全团在机场附近住宿,并承担了住宿费。回国后,张先生因航班延误未能赶上公司重要会议,被扣罚200元。张先生找到旅行社交涉未果,将该旅行社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退还“人妖表演”费用、行李丢失损失、延误航班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两万余元。该旅行社同时反诉,要求张先生返还地接社为其购买衣物的欠款1400泰铢,及承担回国前在机场附近的住宿费500元。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赔给张先生人民币3000余元。“这是因为旅行社将张先生的行李弄丢而赔偿的,交通工具延误导致的损失,并非旅行社责任。”陈昶屹说,因天气、战乱、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给消费者及旅行社造成损失,双方应当公平分担损失。鉴于出境游不可预见因素很多,陈昶屹提醒消费者,签订出境游服务合同时,应特别关注公共客运交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条款,尽量事前对风险及损失分担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依据可循。

  (记者 黄洁 实习生 王明杨)

关键词:交通,延误,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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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郄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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