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出国游,遇事莫慌张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06 09:5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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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假期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旅游。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出境旅游人数突破8000万大关,为8318.27万人次,同比增长18%。今年上半年,出境游人次数又增长了18%,我国已经超过德国、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市场。

  由于语言、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原因,出国旅游存在不少风险,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如果在国外旅游发生纠纷,游客如何应对?下面这些案例说明,游客遇到问题切莫慌张,应选择适当的途径维权,还应该事先做好功课,提高旅游风险防范意识。

  2011年6月初,戚先生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北欧13日出国游的旅游合同,后甲旅行社又将相应的合同交给乙旅行社履行。2011年6月10日下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前往卡尔斯塔德的路上,由于大巴车司机驾驶不当,旅游车发生侧翻,戚先生因此次事故身体多处骨折,旅游被迫中断。回国后,戚先生在北京起诉要求甲、乙旅行社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1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戚先生因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受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旅行社将合同交由旅行社并未征得游客同意,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戚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2011年3月,70多岁的孟先生、宋女士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到美国旅游的出国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是当地三星级酒店双人标准间。2011年5月6日下午,孟先生、宋女士入住纽约某酒店。5月7日早晨7点左右,他们在酒店一层餐厅用餐时将随身物品丢失,领队李某协助向当地警方报案。报案时孟先生、宋女士向警方提供的丢失物品有:现金2500美元、数码摄相机等物品。回国后,孟先生、宋女士起诉旅行社,认为旅行社没有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入住的旅馆不够我国三星级酒店的国家标准,要求旅行社赔偿丢失物品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夫妇二人随身财物丢失关键是由于自身没有妥善保管造成的,但考虑双方为70多岁的老人,且旅行社明知美国社会治安状况欠佳,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老年游客充分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以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当地三星级标准。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原告孟先生、宋女士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一:旅游途中遇车祸应选择合适方式维权

  据统计,在出国旅游诉讼中,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占了将近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游客还有权请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戚先生与甲旅行社签订出国游旅游服务合同,甲旅行社未经戚先生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乙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戚某身体受损,甲、乙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旅行社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有效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游客主张侵权责任比承担违约责任更有利。因为从赔偿来说,游客主张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以违约责任起诉,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情况下,选择侵权责任之诉比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举证责任更难,因此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二:贵重物品丢失应重视当地治安状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明确提示老人在入住酒店期间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亦未充分证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当地三星级标准,因此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对二人财物的丢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由于财物丢失的关键是由于孟某夫妇自身没有妥善保管造成的,孟某夫妇需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

  这个案件告诉人们,在出国旅游感受异域风情的同时,当地的治安状况一定要引起重视。尤其是到一些治安欠佳的国家旅游,游客更应该事先做好功课,旅行途中妥善保管自身物品。一旦出现贵重物品丢失,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导游或领队并报警,以确定丢失财物的事实及数额。

  案例三:境外邮寄被“税”搜集信息避免额外费用

  2010年9月,高先生和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国旅游合同。旅游途中,高先生在位于捷克布拉格的一家店铺购买了价值14万2千多元的水晶制品。之后,高先生使用联邦快递将所有货物邮寄回北京。物品到达北京海关后,由于货物价值过高,海关要求高先生交纳1万5千多元税费。交完税费,高先生把旅行社告上法庭,他称购买物品的商店是购物行程中指定的场所,旅行社没有告知邮寄回国的税费信息,违反了告知义务,请求判决旅行社承担税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不能推导出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包含物品出入境税费的内容,故判决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范围应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确定。一般来说,涉及的是旅行社资质、游览行程直接相关的游览、食宿、交通等旅游服务本身和人身、财产安全事项等内容,针对一些特殊对象,如案例二中的孟先生、宋女士夫妇,旅行社还需要有更细致、具体的告知,但是对于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物品出入境税费等内容,如旅游合同未约定,则不属于旅行社告知范围。

  在出国旅游之前,游客应详细搜集了解此类信息,对相关的情况做到大致了解,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发生额外费用。

  以上案例是出国旅游中的常见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游客,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选择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要求旅行社解释清楚,避免个别旅行社利用文字游戏打擦边球,误导游客。二是在出国旅游过程中,游客要听从旅行社和导游安排,尽量避免脱团单独活动,如确需单独活动,一定要事先征得导游或者领队许可。三是如果旅行社存在强迫购物、缩短行程等违约行为,游客应妥善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选择适当途径理性维权。(作者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关键词:出国游,旅行社,物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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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郄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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