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旅游投诉注意事项
为迎接暑期旅游投诉高峰,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发布了相关提示。 游客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时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超过60天,在60天内旅行社和游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终止调解,游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国内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50%;出发前3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团费80%。 出境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至15日,支付团费5%;出发前14至7日,支付团费15%;出发前6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70%;出发前3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85%;出发当日,支付团费90%。 若旅行社实际业务损失费高于违约金,旅行社有权向游客主张,但应提供必要证据。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咨询电话为:022-28359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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