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拖欠5000元押金5年不返还 外籍游客打官司
因一家旅行社欠自己5000元押金5年都没有返还,加拿大人博尔维斯较了真。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他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谁知,在一审时,因为诉讼时效的原因,博尔维斯败诉。为此,他重新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这起涉外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伊克博尔·博尔维斯是个加拿大公民,今年53岁。 据博尔维斯诉状中称,2008年5月25日,他与蚌埠市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蚌埠旅行社)的延安路门市签订了代订房协议。委托其订蚌埠市新世纪国际大酒店住宿37间标准间,费用为人民币240元/间,合计人民币8880元。 博尔维斯先付给蚌埠旅行社订房费人民币5000元,余额人民币3880元于2008年5月28日住宿前交齐。协议中还规定,押金费用在刷卡付清住宿费后全部退还。在签订协议后,博尔维斯向该旅行社支付了订房押金5000元人民币。然而,在刷卡付清了住宿费后,蚌埠旅行社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押金费用在刷卡后全部退还。 博尔维斯说,自己多次索要无果。为此,2011年11月,他向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此事。2011年12月28日,博尔维斯向蚌埠市旅游局投诉此事,但是一直都没有结果。 2012年2月29日,博尔维斯将该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旅行社还订房押金5000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600元以及交通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博尔维斯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代订房协议属实。按照协议,蚌埠旅行社应该按照规定将上述押金返还。 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博尔维斯在2011年12月以及2011年11月分别向蚌埠旅游局和蚌埠市消费者协会提出保护,距离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年。同时,博尔维斯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曾口头方式要求退款,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其间发生了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博尔维斯的诉讼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此案在市中院二审。记者截稿时,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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