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推动导游职业化 高品质产品需高品质导游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28 08:1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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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一向被称作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在新颁布的《旅游法》的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对导游群体权益的重视,无疑会全面提升导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有利于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注重对导游的权益的保障,及服务技能的提升,才能给游客提供一个舒适的旅程。

  黑导≠导游

  导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魏灵:我国的出境旅游正处于高速增长期,但出境领队在国内的发展尚不够完善,在《旅游法》出台以前,领队群体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旅行社不与领队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约束关系较弱,领队权益得不到完全保障,同时旅行社对领队无法做到完善的综合管理,容易在出团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并且事后处理权责难理清。

  马鸿海:中国的导游行业发展到今天经历过多个阶段。以入境游为例,最初,“入境游”的导游都有一种“外交大使”般的感觉,将导游工作奉为神圣的“外事工作”。但是后来,随着旅行社的增多,各家旅行社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并将成本压到导游身上,向导游征收“人头费”,“想带团,先交人头费”成为导游市场中的一种“行规”。

  有时候,也会出现“正规军”打不过“廉价团”的尴尬,虽然我们的品质好,可是行业缺乏规范,不仅导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正规旅行社亦是深受其害。所以我们寄希望于出台法律,明确旅行社、导游、游客的义务和责任,把恶性竞争压下去,将旅游市场规范好。

  宓淑玲:作为“正规军”的一员,我从很多年前就开始有底薪了,各方面的利益也比较有保障。而有许多和我们一样从事导游工作的人是没有底薪的,他们的基本利益没有保障。导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有时候甚至处于弱势地位。前些年,似乎也很少有人提及导游应该有底薪或者基本工资。近些年,有的旅行社也开始为导游上五险一金,但这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不是所有导游都能得到这样的待遇。有的导游可能尚未挣到钱,自己却要先支付一大笔“人头费”,这就逼迫他们不得不在随后的行程中想办法“挣回来”,也导致游客投诉屡屡发生。

  希望社会给予导游公正评价

  尹德仑:我做了二十多年导游,对导游工作的性质、导游工作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深有体会。

  外地游客来北京,导游真的就代表了北京的形象,是这座城市的名片之一。新闻媒体对导游这一职业的报道大多是负面的,总是与“坑害消费者”、“拿高额回扣”、“以次充好”等词句相关联,大众对导游这一职业的误解也很多。

  此外,所谓的“黑导”大多没有导游资格证、不具备导游资质,根本不能称其为“导游”,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在人们的认识中,却往往把“黑导”等同于“旅行社”,把“黑导”等同于“导游”。而这一行业有不法分子的介入,也从反面说明了这一行业的脆弱,以及权益保障的缺失。导游也是高危职业,从感情上,我们的社会也需要正确理解导游这一职业,给予公正评价。

  呼唤导游行业组织

  【背景】

  《旅游法》对导游准入条件做出了重大修改。《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目前仍在执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相对比,该条款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一词替代了以往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

  导游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的缓冲作用

  顾艳:在全世界,导游都应该算是自由职业者,应旅游市场需求而产生。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如何保证这批“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利益,却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导游管理还比较分散,我们没有像新加坡等国家一样建立起导游名录,更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有公信力强、认可度高、具有权威性的导游协会、领队协会。中国现有的“导游服务公司”,只是非常松散的组织,也并不正规,所以,我们亟须建立强有力的“行业组织”。

  马鸿海: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棘手事儿”,比如旅行社外借的导游遭到客人投诉,甚至出现客人索赔的情况时,一般旅行社都是先行赔付,再追究导游的责任。若“不认账”的外借导游一走了之,旅行社往往束手无策,自认倒霉。

  如果能有一个规范化运营的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对导游和游客、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起到缓冲作用,相信各方面的利益,都更有保证。

  发挥导游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魏灵:《旅游法》实施前,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导游分为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类,其中专职导游在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经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对于社会导游,在导游服务公司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导游服务中心登记后,方可申领导游证。

  《旅游法》出台,变化体现在对于社会导游的管理方面,即根据新法,将由旅游行业管理机构对社会导游进行管理、考核,约束导游的行为。

  《旅游法》对导游准入条件做出的重大修改,在于改变原来社会导游的弱管理状态,从而强调发挥导游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探索旅游部门为导游提供服务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廉价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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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崔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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