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旅游法》 游客新增“无理由退货”等权利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26 17:37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1日石家庄旅游局组织的《旅游法》学习宣传会上,针对涉及到的游客权利及义务,河北旅游研究院院长、河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史广峰进行了解读。据悉,《旅游法》在10月1日在我国正式实施,游客新增“无理由退货”、“任意解除合同”等权利。

  解读《旅游法》

  游客新增“无理由退货”等权利

  低价团游客享无理由退货权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游客享有无理由退货权。”河北旅游研究院院长、河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史广峰说,按照法律,若违此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退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游客享有任意解除合同权利

  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消费者。“旅游者在不需争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面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史广峰,其中“必要的费用”包括两个部分,如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换的费用,以及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减少服务项目或得3倍赔偿

  按照《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如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应依法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拒绝履行与人身损害、滞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史广峰表示,“这比消法的赔偿标准还要高。”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只需承担安全提示、求助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才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需救助个人也担责

  《旅游法》第82条规定,游客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和付费的义务。首先,游客享有救助申请权。游客在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入困境,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同时,旅游者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国家、经营者、旅游者各方共同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有旅游经营者承担。由旅游者造成的,旅游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宗苗淼)

关键词:旅游法,无理由退货,解除合同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郄小娟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