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新型旅游案例解析消费者维权热议话题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15 14:44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旅游券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五:在长沙工作的王女士购买了10万元的某基金,去年她获得了该基金公司赠送的,两张香港澳门4天3夜双人游贵宾券。旅游券包含香港、澳门四天三夜的三星住宿以及正餐,持券人只需要负责从深圳来回的交通费用。王女士和母亲按照旅游券上的电话,报名参了团。到达深圳后,导游收取了每人270元通关小费,王女士发现同团的二十多个游客全像她们一样,都是通过赠送、抽奖得到的旅游券。在香港澳门的几天,王女士及同团游客被强迫购物。导游带去的购物场所都非常隐蔽,临街的铺面看不出端倪,进入暗门别有洞天,里面熙熙攘攘的全都是内地游客。门口有保安把守,游客必须购买珠宝且逛够2小时方可自由出入,期间还要忍受导游的恶语相向。游客害怕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都被迫买了价格不菲的珠宝、手表、摄像机等,其实多为假冒伪劣商品,根本值不了几个钱。在澳门,导游又再次要求每人交纳400元导游费,却只带游客参加了两处不要门票的赌场。几天噩梦般的经历让王女士苦不堪言,遂向旅游部门投诉。经查,旅游券上注明的“XX旅游公司”根本不存在,所谓价值1750元的旅游券其实一文不值。

  案例六:杨阿姨购买了一份保险,获赠“双人港澳游”旅游券。随后,按照旅游券上“中国深圳国际旅游集团”电话要求,与同伴自费从上海前往深圳,在深圳皇岗口岸找到了导游和从其他省市前来的团员,准备出关。在前往香港的大巴上,导游表示行程中安排了购物。如果不想购物,则必须交给导游600元作为“补偿”。杨女士虽然不高兴,但还是交了600元。进入香港后,导游又团进入一家珠宝店,杨女士不愿去,导游便粗言训斥,说不买就不要来参团,杨女士称已交过补偿费了,导游只好作罢。后来,杨女士了解到,由于一些团友没有购物,晚上的住宿房间还被断水、断电,甚至被反锁在房内。杨女士很是后悔贪图便宜,参加了这个双人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部门投诉,据查所谓的“中国深圳国际旅游集团”根本就不存在。

  解析:最近几年,针对“赠送双人港澳游”的投诉比较常见,然而,幕后策划的旅行社甚至是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黑旅行社,精心设计了几个环节,使得游客很难成功投诉,在这里非常有必要和广大市民朋友提出来。

  免费旅游券的促销手段大致如下:某些旅行社采取与商家合作的模式,将港澳游以极低价格,通过旅游券形式卖给商家,承诺由“某某旅行社”承担游客的旅行费用,以此来为商家提供促销手段。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将港澳游旅游券以赠送、奖励,买商品赠旅游、会员优惠等方式转嫁给游客,最终由该旅行社安排具体旅游业务。

  因此,旅行社通过其他商户向他们的顾客派送旅游券,游客未与香港或是深圳的接待方签订合同——没有合同约定,因此也就没有证据。游客如果可以提供票券、音频或视频资料,虽然可以初步采信,但需经历置辩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其次,旅行社要求游客自行前往深圳,落地深圳以后方才组团,将深圳做成“港澳游”的始发地,即便游客能提供证据,也得前往深圳或是香港的旅游部门投诉才有效。

  事实上,不难看出,这种旅游券看似没花钱,实际上宰你没商量。类似形式销售的旅游产品属于零负团费的违规操作,也可以说是前几年流行过的零负团费旅游团换了个马甲。《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已明确禁止‘零负团费’旅游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所以,游客出行前在选择旅游产品时,首先就要警惕以“免费”、“特价”或“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排除贪图便宜的心理,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消费常识。其次,旅游产品是特殊商品,而旅行社是可以经营旅游业务的唯一企业形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企业形式都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无论是商家抽奖赠送还是会员福利等何种形式,都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对行程路线、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仔细审核合同内容了解清楚后由本人签字,加盖旅行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另外,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导游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然后向当地警方报案或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或旅游质监所、执法大队投诉。

关键词:维权|旅游案例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张铮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