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201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省旅游市场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奖励资金从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实行事后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境内外旅行社。省外、境外旅行社申报奖励可以委托河北省内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影响我省旅游业形象行为。 (二) 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引进客源成绩突出奖 (一) 省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内来冀过夜游客5000人次(含)以上,按照5000—9999、10000—49999、50000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二) 省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内来冀过夜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对比上年增幅达到20%(含)以上,按照20%(含)—50%(不含)、50%(含)—100%(不含)、100%(含)以上等不同等级,对增量部分给予不同奖励。 (三) 省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来冀过夜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按照1000—4999、5000—9999、10000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四) 省内旅行社年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来冀过夜游客500人次(含)以上,对比上年增幅达到20%(含)以上,按照20%(含)—50%(不含)、50%(含)—100%(不含)、100%(含)以上等不同等级,对增量部分给予不同奖励。 (五) 以上各奖项,游客须游览我省3个(含)以上A级景区、且在省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含)以上。 第七条 输送客源成绩突出奖 (一) 省外旅行社积极推广河北旅游产品,向河北省直接输送过夜游客年累计10000人次(含)以上。按照10000—49999、50000—99999、100000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二) 国外及港澳台旅行社积极推广河北旅游产品,向河北省直接输送过夜游客年累计3000人次(含)以上。按照3000—4999、5000—9999、10000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三) 以上各奖项,游客须游览我省3个(含)以上A级景区、且在省内酒店连续停留2个夜晚(含)以上。 第八条 运用大型交通工具引进客源成绩突出奖 (一)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乘非固定航班的包机来冀旅游,游览我省4个(含)以上A级景区、且在省内酒店连续停留3个夜晚(含)以上,包机进港均在河北省内机场。按照50人—99人、100人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二)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游客乘非固定车次的专列来冀旅游,游览我省4个(含)以上A级景区,且在省内酒店连续停留3个夜晚(含)以上,旅游专列停靠河北省内车站。按照500人—999人、1000人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三)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游客乘非固定班次的包船/邮轮来冀旅游,游览我省4个(含)以上A级景区,包船/邮轮停靠河北省内码头。按照200人—499人、500人以上等数量级给予不同奖励。 第九条 创新营销成绩突出奖 (一) 旅行社开通的从省内外城市旅游集散点到省内2个(含)以上A级景区的定点定时定线定价定服务标准的旅游直通车,年度开行50班次以上。 (二) 旅行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技术、新手段创新旅游营销模式成绩突出,开发推广河北省自驾车旅游等新产品、新线路成绩突出的。 (三) 省内旅行社以联盟形式在省外、境外重点客源地举办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 省内旅行社在省外、境外设立分社引进来冀游客成绩突出的。 |
关键词:河北旅游,奖励办法,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