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服务费8月上调或违反竞争条例
较早前由业界组成的香港旅游业议会建议修订旅游服务收费指引,认为由于过去数年旅行社的营运成本及工作量不断上升,其理事会决定接纳票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修订服务收费,征收或上调多项服务费用。对此次费用上调,有意见认为此举或涉“合谋定价”,有可能违反2015年生效的《竞争条例》。至近日,据《文汇报》引述旅游业议会总干事董耀中表示,旅游业议会将取消服务收费建议。
7月15日,旅游业议会发出指引,指由于过去数年旅行社的营运成本及工作量不断上升,其理事会于7月8日的会议上接纳票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修订服务收费。建议服务收费涉及提供票务服务;代办航空公司飞行常客鼓励计划的免费机票或机票升级;代办航空公司飞行常客鼓励计划的漏计积分;代订与顾客另有协议的酒店;代办签证;代办紧急签证或提供其他与护照有关的服务,例如护照续期、学生签证/工作许可证等;预先缴付超额行李费;代为申请网上办理登机、责任承担书或无人陪同的未成年乘客服务等。有关收费的调整由一成多至五成不等。另外,新增的服务有预先缴付超额行李费,收费为每次300港元。该指引定于8月1日起生效。对上一次建议服务收费的调整发生于2010年。
旅游业议会成立于1978年,当时成立的性质是旅行代理商行业商会。1985年制订的《旅行代理商条例》订明,所有出境旅行代理商必须领取牌照。同年,注册处成立,负责按《旅行代理商条例》处理旅行代理商的发牌及规管事宜(注册处后来成为特区政府旅游事务署的一部分)。而1988年的《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订明,所有出境旅行代理商申领牌照,必须先成为旅游业议会的会员,才会获由注册处发出的牌照。自此以后,旅行代理商行业出现自我规管的元素。另外,2002年生效的《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订明,所有向外地和内地旅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入境旅行社必须领牌,而获得牌照的其中一个条件是必须成为旅游业议会的会员。这令旅游业议会在业界有更全面的代表性。 而旅游业议会的票务委员会是由业界委员组成。观察员可获邀于固定期限列席或临时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是不可以在会议上投票。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有关票务代理商运作事宜;与航空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联系,商讨票务运作事宜。 就建议服务收费的调整,《香港经济日报》报道指或涉“合谋定价”,有可能违反2015年生效的《竞争条例》。 2012年6月,立法会通过《竞争条例》,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业的业务实体作出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反竞争行为。该条例禁止三大类反竞争行为,包括第一行为守则、第二行为守则和合并守则。而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之间订立或执行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决定或经协调做法。当中典型例子之一是“合谋定价”。 现时竞争事务委员会(一个根据《竞争条例》而成立的独立法定团体,其委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正制订指引,让持份者可以了解该委员会如何执行条例、考虑有关申请的过程、处理投诉及进行调查的程序。根据竞争事务委员会公共事务及机构事务行政总监陈佩珠向媒体表示,期望有关指引的细节可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向立法会提交。待竞争事务委员会等的准备工作完成后,《竞争条例》才会全面生效。 较早前旅游业议会主席胡兆英接受香港《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该会已就其发出修订建议服务收费指引的做法寻求法律意见,如果证实抵触《竞争条例》,会考虑申请豁免或撤销。 消费者委员会的代表出席电视节目《时事全方位》时表示,发出修订建议服务收费指引的做法明显违返《竞争条例》。 据《文汇报》引述旅游业议会总干事董耀中表示,8月4日旅游业议会代表与竞争事务委员会代表开会,后者表示建议服务收费违反《竞争条例》。旅游业议会将会取消建议服务收费建议,届时有关收费会由旅行社自行定价。就此,有意见忧虑建议服务收费实行多时,如果改变做法,可能市场带来混乱。 由于《竞争条例》的指引仍在制订过程中,《竞争条例》尚未全面生效,旅游业议会的做法是否违法仍未能确定。但是此次事件提醒了各个可能存在“合谋定价”的行业,应尽早检视其惯常营运方法,并寻求法律意见,如果发现可能违返《竞争条例》的情况,应尽早作出调整,以免《竞争条例》全面生效后被检控。□陈振宁 |
关键词:香港旅游,旅游服务,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