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泰国游先生浮潜溺亡 旅行社判赔80余万元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高健 2014-05-23 21:23:4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鲁某夫妇去泰国旅游,结果鲁某在浮潜时溺水身亡,他的家人把旅行社告到海淀法院,索赔150余万元。法院昨天做出判决,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鲁某家属80余万元。

  2013年,鲁某夫妇去泰国旅游,旅行社安排了浮潜项目。庭审时,鲁某的妻子说,她当时特意询问领队,自己和丈夫都不会游泳,潜水会不会有危险?领队称穿上救生衣不会有危险。这样,夫妇二人才穿着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下了水,丈夫却在浮潜过程中溺水身亡。

  旅行社方面认为,在参团须知、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已经就人身安全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尽到了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此次泰国之旅的领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领队称,浮潜之前未就浮潜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对团员进行特别告知,只是在机场给每个人发了安全须知等;对于选择参加浮潜而又不会游泳的团员,也没有专人陪同;浮潜的地方是一个开放的海洋国家公园,没有安全巡视人员,景点亦不提供救生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虽然在参团须知中做了一些安全提示,但内容笼统,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而浮潜是具有一定危险的项目,不会游泳的人员在浮潜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溺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此,对于选择参加浮潜的游客,旅行社应就浮潜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特别告知与提示,如果只是简单地让游客在格式化的出团安全通知单上签字,不能认定为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旅行社选择没有救生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进行浮潜,且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应对方案并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游泳技术、浮潜的危险性应有合理认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关键词:旅行社,泰国,夫妇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刘海楠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