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炉”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23 15:3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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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新版旅游合同对旅游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解除必要费用的扣除等日常旅游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游客和旅行社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记者从河北省旅游局获悉,接到该政策将及时落实。游客也可在跟团出游前,主动向旅行社要求签订新版旅游合同,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旅游担责多少有了计算公式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以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游客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游客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扣除标准是,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天,按费用总额的60%。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游客办结退款手续。如果在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不按合同旅行社赔30%旅费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要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游客要求仍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游客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同样,未经游客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游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游客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游客予以赔偿。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游客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进不进购物店游客说了算

  据了解,2013年《旅游法》颁布之时,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启动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此次共发布了4个新版示范文本,分别是: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比如,游客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可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游客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同时,合同对游客“拒绝权”进行了明确,游客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宗苗淼)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游法,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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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崔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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