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酒后身亡 旅行社被判赔偿21万余元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14 10:5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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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团参加一日游,却因中午吃饭时饮酒过量,无人照看而死亡,死者家属遂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近日,相城法院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等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去年6月,张某之父张某某报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安吉一日游活动。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午餐自理,上、下午行程由旅行社安排。当日,张某某在安吉见到了几个老同学,午饭时喝得酩酊大醉后被送回了旅游车上。但导游未充分关注到张某某的身体状况,留其在车上休息后,依旧按照原定的行程带团下车赴景点旅游。其后,直到车辆返程行至湖州某服务区内时,张某某才被同团其他旅游者发现脸色不对劲。随后,张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死亡。

  张某某的家属张某等与旅行社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缺乏对自身体力状况、适应能力的准确判断,在朋友聚餐时过量饮酒,未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且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系其违反合同约定饮酒后发生不良反应,故张某某自身应当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若旅行社在发现张某某饮酒后,及时询问其身体状况、安排人员陪同、提醒其他旅游者予以关注,或者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那么,张某某的死亡可能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旅行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上述任一措施,因此应当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上酌情判决某旅行社承担原告因张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40%,即21万余元。

  法官提醒,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是旅行社负有的天然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旅行社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诚信地履行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旅游者自身在旅游活动中,也应当注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避免悲剧发生。

关键词:游客,旅行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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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雷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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