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不文明行为产生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9月10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咨询会主要就前期收集到的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各单位及国家旅游局政法司、监管司的同志作出说明,并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共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旅游法》的颁布,引起了旅游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对《旅游法》的内容,以及《旅游法》的实施将给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近一个月来,旅行社团队报价普遍呈现上涨趋势;景区为迎接“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也在按照《旅游法》有关要求,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措施;旅游购物、交通等经营单位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总体看,呈现了良好的局面。同时,与此相关的部分问题也开始逐渐聚焦。此次说明会将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的贯彻实施,使社会各方面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当前,个别旅游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损害了我国旅游形象以至国家形象,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同时也对旅行社和导游提出了要求。 要点1 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建议旅行社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 要点2 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和约束,要求其履行相关带团职责。 要点3 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 要点4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
关键词:文明|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