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澳大利亚下榻酒店游泳池溺亡 家属告旅行社
67岁游客陶女士随团旅行澳大利亚,却在下榻酒店游泳时不幸溺亡。陶女士的两个女儿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40%责任,赔偿17万余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今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3月16日晚,陶女士随团入住澳大利亚凯恩斯某酒店。游客入住后,陶女士到酒店室外游泳池游泳溺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游泳池入口处竖立明显英文告示牌,告知客人该游泳池无救生员值班,泳池深度会突然加深和变化。 一审法院认为,陶女士在酒店内的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陶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中,自身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虽然在出团友情提示中对参加游泳活动进行了一定风险提示,但未针对旅行目的地的旅游项目所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对陶女士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今天的庭审中,原告认为,陶女士是个游泳爱好者,不通晓英文,她与领队同居一室,领队草率地告诉她有游泳池,未尽充分告知和特别警示义务,应对溺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而旅行社认为,公司在与陶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附件中,已尽到相关提示义务。游泳池是酒店的附属设施,游客有权使用游泳池,但游泳并不是旅行社安排的项目,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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