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遇到“潜规则”法律来“撑腰”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0 11:3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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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旅游途中的那些“烦心事儿”

  旅游是件美事儿,但不少市民旅游归来却叫苦不迭。家住洛龙区的李女士称,前年她跟团去西安旅游,遭遇了被迫消费。“一件普通的陶制兵马俑要价远远超出了物品本身的价格,但导游的语气让我们不得不购买。”李女士表示,这样的行为让人很憋屈。对此,曾经从事导游行业的孙女士表示,这些组团游很廉价,导游要想得“回报”,就会与景点购物区签订协议,获得一定报酬。

  相比李女士,新安县的小何更郁闷,她称,今年春节到日照旅游,在沙滩上搭个帐篷都得收费,景区内的矿泉水比市场价贵一倍还多,让她感到很不舒服,也影响了欣赏自然风光的好心情。

  涧西区孙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目睹了旅行社的甩客行为。去年10月,孙先生一家跟团到桂林游玩。出发的当天夜里,半道上,一位游客因没有按时上车,该旅游客车就直接出发了,最终在全车游客的谴责下,才返回原地接上那位游客。对此,该司机给出了看似合理的答复,“我是准备去加油站加油,再回来接上游客”。

  当然,除了被迫消费和甩客经历,还有时间安排不合理、任何时候不能离团等。但由于并未认真规划好合同内容,以及不懂旅游法等原因,游客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维权】新《旅游法》为游客维权提供更多保障

  2013年10月1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实施,至今已近半年时间。但其中关乎市民利益的合同等内容,依然存在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为市民解读新《旅游法》在签订合同、购物、纠纷解决及事故救助等规定。

  首先,旅行社须与游客签合同,否则旅行社属于违法。《旅游法》第58条规定,旅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该工作人员劝告市民,“签约别嫌太细,可自拟附件。”他说,旅游者不能嫌麻烦,一旦参加哪条旅游路线、在哪个旅行社报团,就要把相关问题,事先和旅行社商定,且明确写在合同中。

  其次,《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法明确禁止强制性购物或强制参加自费项目。但这并不代表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能安排购物,只是要事先征得游客同意,或游客自己提出,一旦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安排想购物的游客去购物,则属违约。并且凡是在旅行社引导下购买的物品,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无条件退货。

  此外,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可以离团。但是解除旅游的合同也必须为书面合同,并且因提前离团而发生的交通费、预订住宿费等,旅行社应退还一部分合理费用,其他需旅游者自己承担。另外,在国内旅游途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旅行社积极开展救助的同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求救。如果是出境游,则要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

  【提醒】签订详细合同,打造快乐旅游

  据悉,2014年,国家旅游局确立开展“中国智慧旅游年”主题活动。洛阳亦本着“业内有形象、国内有影响、世界读得懂”的市场营销理念,打造“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丝路起点、山水洛阳”的城市旅游品牌形象。对于市民,“智慧”的理解则在于自助游时可以提前团购门票、住宿房间和美食等。

  曾多次环游中国的旅游达人李仲龙告诉记者,每次旅游前,都要与旅行社签订十分详细的合同。具体包括,一、

  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的全名、资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旅游的行程安排,包括出发时间、出发地点、返程时间、交通工具、参观那些景点等;三、旅游服务安排,包括住宿宾馆的星级、价格区间、餐费标准等;四、其他,费用及交纳的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方式等。“只有自己准备好了,才能放心地享受旅游的过程。”他提醒说,旅游之前把重点项罗列出来,用自己的智慧和勤劳进行快乐旅游。

关键词:旅游,潜规则,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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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雷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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