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可指定购物场所 需提前签订合同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相关歧义部分作出明确的“名词解释”,重申“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通知》强调,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政策解读 《旅游法》经过去年“十一”黄金周的首次检验,因为解读和理解的不同,各地在执行中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在济南,旅游购物被一棍子打死。导游谈“购”色变,旅行社对此噤若寒蝉,有的旅游团队连游客正常的购物都不予满足。“指定购物”是否被判“死刑”?这个问题不弄明白,旅行社做起来畏手畏脚,游客所要求的服务也得不到满足。 春节假日是今年我国两个最重要的黄金周之一,是旅游消费的重要节点。在春节旅游旺季来临之前,国家旅游局对在执行中引发歧义的名词进行解释,有利于繁荣春节旅游市场。《通知》有对取缔“零负团费”等违规经营的重申,又有对模糊概念的明确解读,更加明确在协商一致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附加条件是,旅行社不能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管是观光游还是休闲游,购物作为旅游的六大要素之一,应该得到充分满足。但是这种满足是在保障游客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可否认,有一些旅游产品主体就是购物,如港澳旅游,购物已成为游客参与港澳旅游的重要需求。购物旅游就要以购物为中心设计线路、安排行程。游客参与其中,想要获得的是旅行社对购物场所的筛选和交通服务的提供。 相关解释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 “诱骗旅游者”———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关键词:旅游,购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