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游无学” 旅游公司全额退费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26 08:3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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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门旅游,行程一变再变,购物时间增加,买回“三无产品”,这个责任谁承担?报名游学项目旅游,却发现“有游无学”,这个费用退不退?游客境外丢失护照,旅行社该不该负责?每年的暑假都是父母带着孩子出游的高峰期,今日,成都日报联系成都各大法院以及律师,对“暑假游”中市民关注的热点、游客容易出现的误区进行归纳,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了法律的剖析,为市民提供维权依据和法律参考。今年10月1日起,首部《旅游法》即将施行,《旅游法》从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清除“零负团费”陷阱、旅游网商须晒“资质”等各方面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小字”改变行程 旅行社霸王条款违约

  行程一变再变,只因行程表上有一行你没有注意的小字,本该轻松愉快的行程,却被导游带着到处去购物,购了物却发现买来的是“三无”产品。近日,成都的陈女士向本报962211投诉,自己近期参加省内旅行时,遭遇到了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陈女士告诉记者,上周,她带着孩子报名参加了峨眉、乐山二日游,约定的旅行线路中有猴区,但实际上由于导游安排时间出了问题,这个景点被取消。而原定有一个免费参观的景点却被一个自费80元观赏博物馆项目代替。在整个行程中,购物点达到4个,浪费了5个小时的时间。令陈女士最生气的是,在导游带去的购物点买回来的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以及成分等要素,属于“三无”产品。陈女士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行程,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昨日,记者采访旅行社,旅行社拿出行程表,其中有一行小字显示:“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变更行程安排,一切以最后派发的行程表为准。”旅行社称,自己有权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情况下调整具体景点,因此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更改行程、增加购物时间是游客在旅途中最反感的事情之一。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他表示,旅行社行程表上的小字属于霸王条款,私自改变行程的做法违反约定,陈女士可以索赔,并向法院起诉。如果在导游推荐的地方买到了不合格产品,也可以向旅行社索赔。“即将在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有游无学” 旅游公司全额退费

  暑假期间,很多家长带着孩子报名参加了到国外知名学校“游学”的旅行项目,目的是让孩子在出国旅游中接受教育并增长见识。如果家长与宣传自己有出国游学项目的旅游服务公司签订了合同,事后却发现合同内容“有游无学”,想要解除合同,法律会支持吗?日前,锦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受到家长们关注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何女士与被告某商务管理公司、旅游公司所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并判令被告旅游公司退还原告已交会费45000元。

  2012年6月14日,何女士受邀参加成都一商务管理公司组织的旅游产品展示会。在商务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大力宣传下,本就有将孩子送到国外游学意愿的何女士现场与该公司签订了《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并在当场交纳45000元会员费后成为成都一旅游公司会员。回家后,何女士在详细查看该合同书时,才发现合同中既没有组织学生到国外学习语言课程的内容,也没有安排学生入住当地学校或寄宿等相关游学项目,而仅仅只有度假等旅游服务内容。

  如此“有游无学”的内容,与自己和孩子的初衷相差甚远。此后,何女士多次与该商务管理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协商未果后,何女士将商务管理公司和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会费45000元。

  案件庭审中,两被告公司理直气壮地辩称,双方签订的《承购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何女士也是认真阅读了合同条款后才签字交钱,所以应该继续履行,自己不会退钱。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何女士在被告工作人员宣传有游学服务项目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合同实际内容与签订合同真实目的相悖,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原告并未实际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因此判决旅游公司全额退还会费。

  境外游遗失护照

  谁遗失谁担责

  刘先生夫妇带着孩子跟团参加新马泰十日游,不想抵达境外次日就将护照遗失。身在异国他乡没有护照自然寸步难行,三人无心游玩,买了机票便打道回府。回成都后,刘先生一家向旅行社索赔,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旅游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刘先生称,今年7月30日,他们一家三口参加的旅行团如期出发。次日晚,旅行团队入住马来西亚一家酒店。第二天上午,他发现装有三本护照及其他物品的小包遗失,遍寻未果之下只好向当地警方报了警,并向我国驻当地相关机构申请旅行证。拿到旅行证后,无心游玩的刘先生一家自费购买机票返回成都。

  8月6日,刘先生向旅行社提出索赔主张,要求赔偿团费等各种损失2万余元。

  “旅行社应该提供给我们一家安全的酒店,可是我们入住的酒店治安状况混乱是导致护照等物品遗失的原因。而且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妥善保管护照,而在此次行程中旅行社显然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刘先生表示。

  针对刘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耀辉,他表示,如果在行程中,旅行社擅自改变原来指定的住宿酒店,安排游客入住档次较差、治安不好的酒店才导致护照遗失,刘先生是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但这需要充分举证。另外,按照规定,旅行社在组团公民出国旅游时,从方便游客且尽服务职能的角度出发,将游客的护照统一收取以代为办理相应的出入境手续,在此期间旅行社负有对护照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护照在旅行社人员手上丢失,那么游客有权要求退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不过,这并不代表旅行社负有对游客护照在境外的全程保管义务。在游客自行保管期间丢失的,游客肯定要承担责任。

  (青法 锦法 记者 晨迪)

关键词:游学,护照丢失,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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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郄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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