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 “免责条款”不免责 自身权益莫放弃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4 08:5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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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消费中,商家通过免责条款、店堂告示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购买到过期的食品,商家以没有食用没有造成损害而拒绝十倍赔偿;买到空调等耐用家电后出了问题,却无法举出瑕疵等证据……在四川315消费维权网新公布的四川201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旅游风险需防范,诉求过高与旅行社达成协议难”位列第一,旅游已经成为投诉最多的消费领域之一。同时,食品安全的维权也成为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领域。

  A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不免责

  旅游消费及时维权

  【法条】>>>

  《消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一】>>>

  在海岛游中,因风大浪高,游客反对出海,并提议更改行程,游玩其他项目。旅行社拒绝游客提议,坚持原定行程,安排游客出海。途中,65岁的刘阿姨因船颠簸受伤致八级伤残。事后,旅行社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羊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旅行社提供的船上没有扶手及安全带等任何保护措施,在刘阿姨受伤后亦未尽到积极救助和协助治疗的义务,故旅行社未尽到旅游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安保义务、协助救治义务等附随义务,对刘阿姨的受伤有较大责任,依法判令旅行社承担9成责任。

  【案例二】>>>

  去年夏天,雷先生等11人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普吉岛7天6晚游。游玩过程中,海浪打来,雷先生被游艇撞翻摔入海中,导致随身携带的高档相机、手机等财产一起掉入海水中,财产损失合计34841元。对此,旅行社表示,雷先生在旅行社的《旅客须知》上签字,其中第三条约定“贵重物品(现金、护照、手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或个人贵重物品等)在旅游期间如有遗失或损坏,请游客自行负责。”

  经过审理,青羊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旅客须知》第三条的上述约定,属于被告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法院最后依照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雷先生对其财产损害承担4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60%的责任。

  【解读】>>>

  旅游消费7种情况消费者要勇于维权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表示,在旅游中住店吃饭,遇到经营者在店堂内贴上“禁止自带酒水”“地滑,摔倒自己负责”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此,旅游消费者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令自己不仅没得到精神上的享受,还掉进了一个个消费陷阱。

  律师提醒:遇到下面这些情况,消费者要勇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2)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3)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您人身、财产造成损害;(5)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您的利益;(6)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7)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B

  耐用商品

  耐用商品有无瑕疵

  不用消费者自己证明

  【法条】>>>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

  去年,何先生为新家添置了两台空调,搬家后在使用中,其中一台空调经常滴水,在给商家打了电话后,售后部门前后三次进行了修理,可是空调的毛病一直没有修理好。气愤的何先生要求退货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商家表示,保修卡上写明的是1月之内包换,3月之内保修,现在已经过了5个月了。因此,不能退货也不能免费修理。同时,商家认为空调的问题是因为何先生存在人为损坏的情形。何先生想要向法院起诉,可是却没有证据。

  【解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自证清白”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表示,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谁主张,谁举证”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举证责任倒置以前仅在医疗纠纷领域适用,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空调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律师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冰箱、电视、空调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C

  过期食品

  买到过期食品

  没吃也是十倍赔偿

  【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

  成都的郑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价值384.9元的食品,其中价值349元的食品属于过期食品(主要是核桃、瓜子)。双方到金牛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进行调解,当时超市同意赔付十倍同等价格商品,但郑先生坚持要求现金赔偿。

  此后,郑先生以超市为被告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十倍价款赔偿金3490元、其他交通费用若干。金牛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先生支付赔偿款3490元。郑先生提出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被法院支持。

  宣判后,超市方不服,随后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超市在上诉状中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十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是有损害后果的存在,郑先生在购买后并未食用食品,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因此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由超市向郑先生退还货款349元。

  最终,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郑先生虽未食用食物,仍可依《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购买过期食品所支付的价款本身就是损失

  成都中院表示,郑先生虽然没有食用过期食品,没有造成身体损害,但他购买过期食品所支付的价款本身就是损失。法院将过期食品自身损失界定为损害,意味着任何以支付对价方式获得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均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既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又能通过利益机制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强管理和消除不法行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金的惩戒、遏制功能,实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意图。

  如果有消费者误食购买到的过期或者不合格食品,导致生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十倍的价款赔偿该怎么办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耀辉表示,这一点消费者根本不用担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十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额外计算,而消费者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另外主张损失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特别法,作为商家,并不是单纯的倒买倒卖,而是要在享受丰厚利润的同时,必须要有社会责任,法律底线,如果辩称自己疏忽没有检查到,那么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都会怀疑你是否具有商业能力,法律更不能容忍。”

关键词:免责条款,315,海岛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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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崔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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