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一日游”不得指定或诱导购物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北京市旅游委了解到,饱受游客诟病的一日游违规经营、低价恶性竞争、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及增加自费项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面临严厉打击。而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当日使用运输车辆的号牌、驾驶员姓名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报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备查。 据了解,在涉及“一日游”的措施中,北京市旅游委已经要求旅行社在经营“一日游”业务中不得指定或诱导购物,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严禁以参观、医疗咨询、烧香、品茗等形式或以洗车、等候等为借口变相安排购物活动;严禁旅行社以街头散发旅游小名片、小广告,在北京旅游交通地图、公交站牌上刊登旅游广告,雇佣黑票提揽客的方式招揽游客参团旅游。 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旅游行业推行《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正规旅行社、导游员参与非法“一日游”招徕接待或违规经营“一日游”的行为,特别是虚假宣传、低价招徕、不按要求签订“一日游”合同、违规转拼团,加收费用、强迫购物、改变行程、增减景点、甩团弃团等行为,一经查实,北京市旅游委将依法严处。 此外,北京还将制定《旅游法》的相关配套文件,特别是对旅游法中确定的一些原则性制度,进一步落实细化、具体化。“本市将以《旅游法》为依据,加快推进修订《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完善法规在产业促进、公共服务建设、行业监管、旅游功能实现等方面的内容。”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纳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 “《旅游法》出台以前,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旅行社条例》等法规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行政规章。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这些法规规章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市旅游委主任鲁勇表示,《旅游法》很好地解决了市场规则缺位的问题,将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依据。 |
关键词:一日游,旅游,购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