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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实施方案促进旅游回暖 最高奖励200万

来源: 中国网  伍策 一丁
2022-05-20 09: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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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入滇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涉及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入滇奖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奖励、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三方面内容。

  《方案》称,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按照《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过夜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组团旅行社(含省外旅行社驻滇分支机构),省财政按照每接待1名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实施。

  《方案》表示,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根据《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鼓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对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员工,且每个营销机构年内招徕入滇游客数1万人以上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的工作要求,对单个营销机构2022年招徕入滇游客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实施奖励。

  《方案》指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根据《若干政策措施》,倡导旅行社牵头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组建旅行社集团。对满足以紧密型、集团化管理为核心,坚持旅游经营规模化、旅游产品品牌化运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报价、统一结算、统一核算条件的旅行社集团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方案》强调,此系列措施是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切实促进旅游市场恢复,提振行业信心与活力。

  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入滇奖励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终审—公示及拨付的工作流程,对全省招徕省外过夜游客超过1000人的组团旅行社实施奖励。进一步调动我省旅游市场主体招徕游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提升客源市场的开拓力度,持续扩大我省旅游业的知名度和招徕力,实现云南省旅游地接市场的做大做强,高效赋能云南省旅游产业综合效益的提档升级,助推云南省旅游业全面发展、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依据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过夜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组团旅行社(含省外旅行社驻滇分支机构),省财政按照每接待1名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实施。

  三、实施时间

  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四、实施对象

  合法经营的全省旅行社及省外旅行社驻滇分支机构。

  五、实施要求

  (一)2022年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正常填报1—3季度经营数据的旅行社企业。

  (二)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招徕省外入滇过夜游客1000人以上。

  (三)参评旅行社2022年度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具备申报条件。

  (四)不可重复申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有4项政策涉及对旅行社主体的奖励。按照政府奖励资金不可重复申报的原则,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政策。

  六、实施流程

  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州市复审、省级终审、公示及拨付五个流程开展奖励工作。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按照评审细则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填报并上传《组团旅行社奖补申报书》。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0日

  (二)县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行社提交的《组团旅行社奖补申报书》及相应台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初审,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复审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旅行社开展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通知有关旅行社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并打印经审核通过的《组团旅行社奖补申报书》,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纸质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级审核

  1.第三方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州市审核报送旅行社的游客名单等开展核查比对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合规、完整,提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

  2.征求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期征求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拟奖励旅行社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逐级拨付至相关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10日

  七、保障措施

  (一)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入滇奖励政策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旅行社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所获得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奖励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发展各类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由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明。一经查实,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旅行社的奖励资格。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

  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奖励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鼓励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对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员工,且每个营销机构年内招徕入滇游客数1万人以上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的工作要求,对单个营销机构2022年招徕入滇游客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实施奖励。

  二、实施时间

  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三、实施要求

  (一)申报旅行社2022年度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有经营数据,并填报1—3季度季报。

  (二)申报旅行社驻省外营销机构应是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申报旅行社驻省外营销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固定工作人员。

  (四)申报旅行社驻省外营销机构在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应招徕1万人以上省外游客。

  (五)同一家旅行社在全国同一省份仅可申报一家驻外营销机构,不得多头同时申报;旅行社在同一省份申报的驻外营销机构,按照组织游客数量对前五名进行奖励。

  (六)申报旅行社2022年度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集团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具备申报条件。

  (七)不可重复申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有4项政策涉及对旅行社主体的奖励。按照政府奖励资金不可重复申报的原则,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政策。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驻外营销机构,对照实施条件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填报并上传《驻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0日

  (二)县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行社提交的《驻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及相应台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初审,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审核报送资料并填写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复审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旅行社开展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通知有关旅行社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并打印经审核通过的《驻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纸质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级终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州、市审核报送的旅行社驻外营销机构及招徕游客等情况进行终审核验,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后,提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厅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拟奖励旅行社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逐级拨付至相关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10日

  五、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兼顾市场性、行业性、专业性原则,组织专人组建专项工作组,根据本方案要求,会同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有关企业持续开展政策解读、申报辅导、评审组织等协调、对接、帮扶等工作,帮助有关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措施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旅行社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所获得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套利等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缴奖励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对涉嫌触犯国家刑律的旅行社及其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禁申报旅行社通过虚假入股、控股等形式将外省旅行社虚构为省内旅行社驻外省的控股子公司。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违规旅行社三年内不得享受云南全省各级文旅系统的奖励、补助,并全额追缴已经发放的文旅系统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成立的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追究违规旅行社及其负责人的法律、经济责任。

  (四)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后,对举报、投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旅行社的奖励资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并严肃处理。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

  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若干政策措施》,倡导旅行社牵头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组建旅行社集团。对满足以紧密型、集团化管理为核心,坚持旅游经营规模化、旅游产品品牌化运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报价、统一结算、统一核算条件的旅行社集团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实施依据

  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对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成立旅行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2022年度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20万人以上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为实施依据。

  三、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四、实施要求

  (一)参评对象:以我省旅行社为母公司牵头成立的大型旅行社集团。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采购能力在当地应具备明显优势条件,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参评旅行社集团的集团成员中由母公司控股的旅游企业达10家以上(含10家)。一是母公司在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股权比例高于50%(不含50%)且集团成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二是集团成员中旅行社不低于3家(含3家),但不得完全由旅行社组成;集团成员应由景区、住宿、餐饮、旅游交通、旅游演艺企业、涉旅文化传播及互联网企业等部分要素企业构成,超出上列经营范围的成员不超过2家(含2家)。三是旅行社集团应合并财务报表。

  (三)参评旅行社集团2022年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按旅行社集团缴纳社保人数进行统计。

  (四)参评旅行社集团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招徕省外入滇游客达到20万人。

  (五)参评旅行社集团2022年度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集团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具备申报条件。

  (六)不可重复申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有4项政策涉及对旅行社主体的奖励。按照政府奖励资金不可重复申报的原则,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政策。

  五、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集团,对照实施条件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填报并上传《旅行社集团奖励申请表》。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0日

  (二)县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行社集团提交的《旅行社集团奖励申请表》及相应台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初审,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审核报送资料并填写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复审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旅行社集团开展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通知有关旅行社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并打印经审核通过的《旅行社集团奖励申请表》,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纸质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级终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州、市审核报送的旅行社集团设立、集团成员、员工、招徕游客等情况进行终审核验,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后,提出拟奖励旅行社集团名单。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厅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拟奖励旅行社集团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年底一次性逐级拨付奖励资金至相关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10日

  六、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兼顾市场性、行业性、专业性原则,组织专人组建专项工作组,根据本方案要求,针对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企业,持续开展政策解读、集团化设立指导、申报奖励辅导、评审组织等协调、对接、帮扶等工作,帮助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措施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旅行社集团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所获得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套利等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奖励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发展各类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对涉嫌触犯国家刑律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对举报、投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旅行社集团的奖励资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并严肃处理。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

关键词:旅游,文化,招徕责任编辑:张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