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文旅部相关负责人说。
解决无证娱乐场所取缔困难问题
据介绍,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
三是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
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据此,对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已无投资比例限制。
为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层级,取消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要求。
“目前,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没有投资比例限制,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另外,港澳台投资参照此政策执行。”文旅部相关负责人说。
加大监管力度设置相应处罚条款
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办法》对擅自从事娱乐经营场所的违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据此,《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取缔”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具体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办法》明确了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与信用惩戒措施相衔接,将《办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改为“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