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基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结合江苏历史文化资源类型丰富、形态多样的特点,增加了“传统园林”等保护对象,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保护对象的类型,实现古代与近现代全覆盖,地上与地下全囊括。
《实施意见》共五部分十七条,从总体要求、积极保护、活化利用、传承发展、建立健全机制等方面对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和相关制度政策进行了规定。《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到2025年,具有江苏特色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涌现出一大批代表江苏先进水平的历史文化遗产当代复兴经典案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实施意见》提出,注重保护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组群)和传统园林;保护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线路、廊道和网络等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保护名录,推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告知书制度,明确各类对象保护要求;要求严格拆除管理,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要规范实施保护、修缮、改造的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