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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导游强迫购物或将吊销资格证

2017-11-24 09:48:36 作者:翟开矿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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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导游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当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购物

  据了解,即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导游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针对导游的相关行为又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比如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而此次公布的《办法》在“导游执业管理”一章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主管部门将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其中,涉事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游客可扫码识别导游身份

  为了对导游人员更好地进行监管,此次新公布的《办法》还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改变了原IC卡导游证制作流程复杂、核发时间长,执法成本高的情况,电子导游证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发成本和执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变革。

  据介绍,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汇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

  涂改倒卖导游证最高罚款1万元

  《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对于未申请变更导游信息、未参加相关培训、涂改倒卖出租导游证等行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办法》规定,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等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不支付劳动报酬导游可举报

  处罚措施明确的同时,《办法》也加强了对导游权益的保护。《办法》明确,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的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同时,遇到旅行社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时,导游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关键词:导游,管理办法,强迫购物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