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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旅游,图的就是开心。然而行程中这样或那样的“插曲”有时不仅打扰游人游玩的兴致,更涉及到游客合法权益的侵犯。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记者走访了石家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听听权威部门的分析和建议,也许能让2008年的旅游更舒心一些。
-签订合同要谨慎
案例追踪:石家庄一家旅行社组织一老年团出游,由于老年证在景区可享受优惠,所以旅行社在收取团款时,门票均按半价进行计算。但由于去年旅游时,游客都是按全价缴纳费用,回来后再由旅行社退还差价,因此认为此次旅游缴纳的团款也是按全价收取的,所以回来后要求旅行社退还门票差价。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产生纠纷。
专家点评:本案例中,老人认为既然我可以享受半价优惠,那么我的门票价格应该是旅行社享受的折扣价格再打半价,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游客的半价优惠是在门票全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优惠,而门票打折后是不能再享受半价的,就如同商场里的特价商品不再参加打折优惠的道理是一样的。
出游提醒:签订旅游合同一定要仔细严谨,用尽可能详细的文字将旅游过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加以说明。旅行途中旅行社和游客双方都应严格合同规定的行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行程。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如果旅游者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游,同样要负违约责任。
-遭遇黑社要维权
案例追踪:2007年夏季,省会一家黑旅行社冒充我市某旅行社组织30余名游客,前往华东五市旅游。行程中,有多次因住宿安排不当、擅自增加景点等纠纷出现,故返程后,游客向其讨要说法。而一行人来到当初的报名地点时,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于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专家点评:当前,由一些无证经营的“黑旅行社”、“黑办事处”和“黑导游”引发的纠纷事件不断,他们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或打着“**旅行社”、“**旅行社驻石办事处”的名义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游客一旦贪图便宜跟随着黑旅行社出行,不仅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且如果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本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出游提醒:市民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质。正规旅行社应具备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境旅游还应具备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市民在选择参团旅行社时,要注意查看相关证照,了解旅行社的情况,不可盲目追求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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