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的前身为河北省卫生监督所。是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经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原河北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医学科学院、省职业病防治所、省地方病防治所、省结核病防治所、省放射研究所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21日成立的。2003年11月7日,经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冀机编办[2003]20号),正是更名为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它是省卫生厅依法在全省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
具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9部法律、28个行政法规、2000多个部门规章、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
主要负责: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及批准后证书发放工作;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放射工作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及批准后证书发放工作;负责食品及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用血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生活饮用水、职业、放射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查处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及现场监督检测、采样;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及管理相对人卫生知识培训;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工作;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参与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承担国家、省级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邮编: 050071
电话:
0311-878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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