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长城在线 > 旅游天地 > 旅游投诉 > 旅游相关政策法规 正文
 
 精彩热图
 热点专题
 精彩推荐
·拥抱健康 拥抱生活
·国家旅游局紧急部署旅游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 雄县建设温泉旅游度假区
·涉县乡村游“醉倒”都市客
·母亲节带热“银发游“夕阳红”又成朝阳产业
·野三坡现“白雪映杜鹃”美景
·“免费商务旅游”扩充旅游大军
·秦皇岛精心打造“奥运游”品牌
·奥运游“点亮”魅力新平山
·晋城 珏山 王莽岭皇城相府三日游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怎么回事?
长城在线  07-11-13 09:36
·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图   07-11-13 09:04
·新旅游示范合同出炉 旅行社将有紧箍咒   07-10-18 13:38
·北京游客旅途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偿   07-11-13 08:4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各类旅行社的缴纳标准为:

  1)国际社及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

  2)国内社10万元;

  3)特许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1)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游客和其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包括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旅行社破产造成游客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什么情形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游客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4)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5)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稿源: 南方网 编辑: 王红润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地址电话|联系我们|设为首页|
版权所有 长城在线新闻网站 冀ICP备08003586号